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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前司长郝和平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前总经理唐若昕,再到北京市卫生局前工会主席白宏,梳理他们的犯罪记录,都能发现"会员卡腐败"的影子。 相似文献
112.
正辽宁省纪委监察厅机关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抓手,突出执纪监督、查办案件主业,进一步提升机关干部履职尽责能力和业务水平,全面系统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以"锻钢""磨剑"系列举措强力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亮剑"反腐。紧跟"三转"新要求聚焦执纪监督主业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纪委提出了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新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任务正在向突出执纪监督主业转变。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对牵头和参加的113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调整,取消或不再参加102个,保留11个,有10余项原定由省纪委监察厅牵头负责的整改工作任务转由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 相似文献
113.
114.
正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精神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就是按照纪律法规要求有效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这也是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相似文献
115.
席志刚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8,(1):13-15
从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的表态来看,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值得关注的是,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的利益集团,是今年反腐败的工作重点。中央纪委将金融信贷列为腐败重点领域,标志着金融领域,特别是银行系统即将掀起反腐风暴。 相似文献
116.
2016年,游仙区纪委、监察局创新纪检监察模式,把群众满意作为纪检监察工作评判的唯一标准。年初开展调研,让群众在机关作风、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15个项目中选10个作为重点监察项目。然后通过行政执法联动监察、公众参与督查督办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区纪委每季度都要召开“监察重点项目评审会”,集中晾晒“工作单”,邀请群众代表现场咨询。对已付诸实施的项目办理结果, 相似文献
117.
朱建磊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7,(4):38-43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我国权力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的派驻机构制度建设,经过5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在我国纪检监察史上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改革完善派驻机构运行机制,在找准职能定位、创新监督方法、保障监督效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探索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改革路径,对于完善我国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8.
我国古代监察法制建设历经两千多年,其中对监察官的管理一直受到历代王朝统治者的高度重视,相关制度或散见于皇帝的诏、谕及其他历史典籍中,或集中于专门的法律法规里,内涵十分丰富。梳理总结古代监察官管理制度的变迁历史,可发现以下几条发展规律:监察官的选任条件日趋细致全面,选任形式向以考选为主发展;监察官的考核形式与其他官员大致相同,但考核内容、机构设置及程序安排上往往另做规定;监察官的奖惩大都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但力度较大,厚赏与重罚并行;监察官的监督除内部纵向监督之外,十分重视外部其他权力机构的横向制约。这些发展规律蕴含着古代监察官管理实践中的很多经验教训,对当前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19.
监察体制改革实现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的程序合流,然而政务处分与刑事责任确定分别对应监察处置与刑事诉讼,这使得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职务违法犯罪共涉案件在调查终结后面临程序分流的现实挑战。基于历史经验和既有规范,当前实践中主要采取先监察处置、后刑事诉讼的“先处后移”模式,但这一模式在实体层面存在主体效力冲突,事实认定矛盾和重复责任追究等弊端,在程序层面存在程序拖延、回转重复以及材料移转不畅等不足。对此,在明确监察处置与刑事诉讼独立平等关系的基础上,应当以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是否存在实质牵连为标准,确立无实质性关联案件“处移同步”平行分流模式为基础,有实质性关联案件“先移后处”与“先处后移”纵向序贯分流模式为补充,并辅之以监察处置与刑事诉讼的程序转轨机制的职务违法犯罪共涉案件调查终结程序分流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120.
谢小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3):129-139
监察案件审查起诉后,为了避免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转换带来的诉讼资源耗费,更充分地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一些学者主张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宜定位为审查起诉阶段。然而,其与之前《刑事诉讼法》主要将退回补充侦查定位为侦查阶段的立法相悖,会带来由监察委员会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监察调查措施的程序困境。从法教义学角度来看,退回补充调查阶段定位为监察调查阶段,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是我国诉讼阶段论理论指导下的程序配置,有助于惩治腐败犯罪,也有助于发挥程序之间的制约作用。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后,应当将沿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作为诉讼阶段论理论的例外,同时建立换押制度,完善补充调查之后的程序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