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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并非"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的直接参与方,但在"准则"制定的各阶段发挥重要影响。"东盟方式"作为东盟处理成员国内外事务长期适用的行为模式,运用于"准则"制定这一新领域能够产生新作用与新特点,促进成员国形成统一立场,也为中国主张自身利益造成阻碍,导致域外国家介入南海争端。在现阶段的具体案文磋商中,"东盟方式"呈现出弱化趋势,原因在于成员国间分歧难以协调、东盟的统一方案难以得到中国接纳,但能够简化程序与提高效率,促使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明确共识。弱化趋势可以视为"东盟方式"在案文磋商阶段已经逐渐完成阶段性任务,过渡为由东盟国家单独主张南海利益。面对"东盟方式"在"准则"磋商的适用,中国应当理性辩证地对待,始终坚持以"双轨思路"解决南海问题,利用"东盟方式"的特点,在增进信任的基础上逐渐积累共识,将"准则"磋商作为改善中国与东盟关系的重要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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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广西服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新经验新经验一:中央战略地方化服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广西连续成功举办了10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论坛等重大国际活动,把中国—东盟博览会打造成为中国与东盟政治、经贸、外交、文化等各领域各层次交流合作的重要机制和重要平台,形成了中国—东盟战略合作的"南宁渠道",积极服务和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把中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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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15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拟于5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方案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为"开展赔偿磋商"。但是,国内外的直接相关理论却基本为零,因此有必要尽快完成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构想。首先,解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可行性、性质、原则、目标等基础问题作为建构该制度的基石和指南。其次,明确磋商的当事人、内容、协议的效力等,以完成磋商制度的实体构造。再次,明确磋商的启动时机、终止情形及后评估等,以完成赔偿磋商制度的程序设计。最后,提出磋商制度实施的初步框架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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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核问题与东北亚安全合作框架前景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朝核问题已呈现长期化趋势 ,为在建立东北亚安全合作新框架方面抢得先机 ,美、日、韩等国相应做出政策调整。美国加大了“谈”、“压”的力度 ,但尚未将朝鲜作为战略打击的主要对象。日本对朝政策向右摇摆 ,并寻求在建立东北亚多边安全框架方面发挥独自影响。韩国努力增加美韩联盟的平等色彩 ,谋求在解决朝核问题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抓住朝核问题 ,推动建立东北亚“多极”主导多边安全合作机制 ,中国可以大有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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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双阶构造解释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主流非公即私式解释进路无法为其提供圆满解释。基于德国法上双阶理论对法律制度剖析的全新思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属性的识别应摒弃非公即私式的解释路径,正视制度运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并通过阶段划分构建其层次结构,形成兼顾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之行政法律关系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阶构造。由于双阶之间呈现出以私助公的深层机理,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围绕公共利益的实现,从公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私法自治的适度限制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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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解体后,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简称“德左”)问题很快成为制约俄罗斯与摩尔多瓦关系的主要因素。在摩尔多瓦当前所处的地缘政治大背景下,尽管“5+2”磋商机制得以重启,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矛盾性和复杂性,问题的最终解决绝对不是短期内能够完成的。由此,俄罗斯与摩尔多瓦的关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难以形成稳定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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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有效探索,契合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司法理念,达到以最少的司法投入,实现最优的行政公益诉讼司法效果.但在实践中,磋商程序也暴露出选择适用不科学、程序方式不规范、衔接不紧密等问题,有必要对构建规范化诉前程序提出新举措,提升程序的司法化,完善程序的救济保障,规范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细化督促跟进机制,做好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才能有效激发诉前程序的内在动力,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