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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与深化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的发展观,它的提出是顺应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1989年5月举行的第15届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经过反复磋商,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可持续发展,系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三个子系统构成的综合系统。其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它所追求的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  相似文献   
42.
全民阅读     
《时代风采》2010,(22):31-31
《我用一生去寻找》/潘石屹 虽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在本书中,潘石屹并未以成功者自居,毫无说教之态。他从自己的现实经验说起。如何获得人际关系,如何保持工作激情。如何通过磋商达成合作,处处充满真知灼见。  相似文献   
43.
牛新春 《半月谈》2001,(16):84-85
7月30日召开的美国——澳大利亚部长级安全磋商会议抛出了一个新构想,即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捆在一起,组建亚太“四国安全磋商机制”,以对付所谓的“地区潜在威胁”。舆论普遍认为,这将是美国针对中国构筑的一个新的战略包围圈。  相似文献   
44.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分为七个方面详细地剖析了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磋商程序。提出磋商是一种前置的、必经的程序。对磋商的时限要求、形式要求作了介绍 ,并对共同磋商的种类进行了介绍和比较。不仅分析了磋商对于专家组设立的影响 ,指出专家组并不要求磋商的充分进行 ,磋商请求的内容并不限制专家组的职权 ,而且分析了WTO磋商程序和《保障措施协议》的磋商程序的区别 ;并对多哈谈判对磋商程序的修改建议做了介绍。本文亦对磋商程序的实际运用情况作了介绍和分析 ,还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5.
巴基斯坦在解决阿富汗问题中具有独特作用,希望在稳定阿局势的同时形成一个对巴友好的阿富汗政府,并从支持阿富汗国内政治和解、释放阿富汗塔利班囚犯以推动和解进程、积极参与多边机制为解决阿富汗问题创造有利外部条件、加强对阿经济联系等方面调整巴阿关系,在阿富汗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发挥其影响力。中巴在阿富汗问题上需要通过友好磋商以协调立场和加深相互理解。  相似文献   
46.
随着海峡两岸贸易量的增加,解决两岸间贸易纠纷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此,随着ECFA的签订,相关的经济合作机制也必将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完善。本文主要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机制,就两岸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进行研究,进而期望为两岸贸易争端的及时解决提供适当的途径。  相似文献   
47.
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韩世远 《法学家》2004,(3):122-129
缔约上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的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纵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仍可存在缔约上过失."恶意磋商"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类型.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个别场合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作为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除赔偿责任外,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其他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  相似文献   
48.
王建雅 《法制博览》2023,(26):48-5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为解决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提供了全新的途径,然而,其法律本质始终存在争议,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目前,学术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存在三种学说,分别为民事行为说、行政行为说和双阶构造说,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观点。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性质的争议中,行政机关角色定位的不一致性成为了赔偿磋商法律属性之争的核心焦点,只有从法学角度明确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属性,才能为该制度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认为民事行为说和行政行为说均存在片面性缺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形式上的私法外观,但究其本质依旧要受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此,磋商是公私混合的性质,应当注意制度运行中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问题,不能完全私法自治,又不能以公法权力干涉私法内容。  相似文献   
49.
王玉冰 《法制博览》2022,(31):160-162
2017年颁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磋商程序应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规定双方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根据中央文件的这一规定,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民事属性,与之相对应,赔偿磋商协议的性质应为民事契约。但有关磋商协议性质的讨论并未达成一致,磋商程序本质应为行政机关为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所采取的柔性手段,属于“协商行政执法”的范畴,达成的协议性质应为行政契约。结合“行政契约”的判断标准:主体、目的以及内容要素,实现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性质上的耦合,并对现有的“民事契约理论”进行矫正。  相似文献   
5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作为新兴的柔性纠纷化解制度,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求,其症结源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性。通过对磋商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第三方参与主体)和磋商程序(包括启动程序、磋商次数和期限、终止情形)的规范考察,可以发现磋商制度呈现出较明显的主体边界问题和程序设计缺陷的法律困境表象。应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参与主体多元化体系,厘清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第三方参与主体的边界。对磋商程序做精细化和完善化运作,适度调整程序的启动时间点,对磋商次数和期限的具体规定作分类划定,并补充终止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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