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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王旭 《法制与社会》2013,(15):98-99
从2012年下半年至今,随着IPO的大核查,许多等待上市企业暂时上市无望,这样给一大批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带了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争议增多,做为从外国引入中国的概念,仍然存在争议。我们必要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法律分析,以促进对赌协议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2.
王华秀 《法制与社会》2013,(15):100-10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近几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有关法律制度刚刚起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思路不明确、监管态度不统一,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全豁免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和保护,严加监管不利于筹资工具经济价值的发挥。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是既不能完全豁免也不能严加监管,而是适度监管。  相似文献   
53.
关倩  王燕 《人民司法》2012,(11):77-81
一、实例与问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有23名自然人股东。该公司因引资需要,与公司外的第三人丙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约定由丙接受部分股东的股权。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该意向书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20票赞成、2票弃权、1票  相似文献   
54.
雷达 《中国公证》2012,(11):41-44
一、从权利和权能的分离看股权收益权性质f一1权利和权能的分离理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在法律规范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①。英国法学家梅因曾说“概括的权利这个用语不是古典的.但法律学有这个观念.应该完全归功于罗马法”②.罗马法中的权利概念主要是由罗马法所阐述的所有权的概念发展而来  相似文献   
5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6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相似文献   
56.
本文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入手,继而分析了四种私募股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从资金闲置可能性、纠纷引发概率、权利义务设置、税收政策等方面分析了四种组织形式的特点或优缺点。  相似文献   
57.
蒋先华  邵萌 《人民司法》2012,(24):55-58
【裁判主旨】生效判决确认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增减变更,这一确认必须以一方给付并登记为前提和基础。故这一确认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案号执行异议:(2011)云中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复议:(2011)粤高法执复字第82号  相似文献   
58.
本文将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定性为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从内容上看,越权条款涉及的是股东的个人事项而非公司内部事项,限制了股东个人利益;从性质上看,因其超出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权力范围,不具有公司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即使依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仍然不能产生章程性质的约束力。但经公司部分股东同意的越权条款若具有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素,则可以依据合同原理对同意股东产生约束力。因此,可将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区分为章程性质的条款与合同性质的越权条款两类,区分的标准是规范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是否限制了股东等他人利益;它们的生效判断遵循不同原理,前者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后者依据合意原则;前者的约束对象具有法定性,后者的约束对象仅限于同意股东。司法者要以包容的心态、理性的方法、柔性的方式审查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做到既要维护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权威性;也要从公司章程的现实状况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妥善认定争议条款性质,兼顾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59.
一、基本案情2005年12月份至2006年11月份,某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李某伙同该公司某地区分公司负责人郭某等人,以所谓"原始股"股权短期内即可上市为幌子,让其公司员工向他人推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非法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代理买卖业务。将市场价仅为1元左右的四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以3.40元-3.90元  相似文献   
60.
胡吕银 《法学》2012,(2):82-93
公司财产权利结构"股权一所有权"说是古老物权思维的产物,其不仅不合法理和逻辑,而且也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依现代物权思维,对企业的投资或出资是股东财产形态的转换而非所有权的移转;将股权定性为独立民事权利是一种武断解释,股权不仅是所有权,而且是地地道道的按份共有;由于"一物"的相对性导致公司财产权利的结构具有多重性,即体现为股东与公司的"所有权一经营权"基本结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所有权一经营权"内部结构、公司与第三人的"所有权一非物权"外部结构。如此界定,简单明晰且符合法理和中国的宪政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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