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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也谈残害胎儿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父母之外的第三人以胎儿为主要侵犯对象 ,恶意杀害、伤害胎儿的行为 ,我国现行立法并无任何规定。文章认为有效惩治该类行为 ,应首先确认胎儿生命与健康的法益地位 ,并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残害胎儿罪。 相似文献
122.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那么对于没有出生但是已经有了准人格身份的胎儿来说,是否有和一出生的人有同样的人身权利,还是另有特殊的人格权利?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胎儿期间遭受损害进行赔偿的纠纷,找不到保护胎儿或其母体所适用的法律。我国目前的立法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性和妥当性的规定还有待于完善,并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本文主要阐述各国采用的立法例中对胎儿的保护性规定,我国法律对于胎儿权利保护的欠缺不足,实践中一些具体案例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对此问题解决途径和方法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3.
正儿童早期特别是从胎儿期至出生后到两岁的营养状况,对于一个人的生长发育、疾病和衰老有着密切的关系,决定其一生的营养与健康状况。据相关报道显示,中国有2亿多名儿童,世界上每5名儿童中就有1名是中国儿童。如何提高中国儿童早期的营养健康,改善中国儿童的体质,已成为中国社会关注的热点,并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 相似文献
124.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6):94-98
通过比较各国民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与必须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保护胎儿的利益本质上是保护胎儿活产后人的生命法益,胎儿不享有权利能力。我国未来民法典在胎儿利益的保护上要界定清楚:胎儿的法律涵义是指,从人的受精卵到出生完成前的生命体。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独特特征。 相似文献
125.
刑法谦抑——由一则建议稿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选取目前备受争议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刑法谦抑的理论内涵和宪法基础,概括了实现刑法谦抑的基本途径。文章的最后,就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否应该犯罪化的问题做出了回应,并倡导一种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具有谦抑品格的刑法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126.
刘红斌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48-50
胎儿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初始阶段,是任何人都无法逾越的。胎儿的成长、发育状况直接影响着人类生命质量和一国国民素质。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但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外,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那么,未来中国的民事立法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胎儿利益既是一重大理论问题,又是一重大现实问题。如果要对胎儿利益保护进行立法,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是立法例的选择问题。但是,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使得无论采取何种立法例都会面临逻辑上难以周延的尴尬。因此,应当抛弃之以建立现代的民事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127.
李运才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20-27
故意危害孕妇妊娠在刑事司法和刑事法理论中被视为故意伤害胎儿,但其定性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难题。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无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这有损司法的权威,亦破坏法制的统一,更是对国民的不公正。在刑法理论中亦存在无罪说和故意伤害罪说。刑法典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表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无罪说值得检讨。故意伤害罪说,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是现代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解释。增设"伤害胎儿罪"与"恶意伤害胎儿罪"的见解未能正确区分胎儿发育的阶段性特征,且存在罪名不科学之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胎儿的健康发育,有必要对孕妇妊娠实行分阶段保护,并在刑法典中分别增设"非法终止妊娠罪"和"故意伤害胎儿罪"。 相似文献
128.
<正>清明节到了,我多么思念在天堂里的妈妈。妈妈已经离开我十年了,我多想知道妈妈在天堂里是否过得好。随着岁月的流逝,我坚信,母亲是世界上最善良的人。尽管她的外表是那样的平凡,命运是那样的坎坷,人生是那样的平庸,但她却是我心中最伟大的母亲。俗话说,胎儿七活八不活,我是八个月早产的。母亲生下我后,有人劝她,这个孩子 相似文献
129.
当代社会,随着民法由形式向实质的转化过程中更加关怀具体的人。胎儿、死者,这些非典型的自然人状态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与调整,可是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而法律只对一般自然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传统权利能力的规定成为现代法律对人全面保护的不可逾越的障碍。构建自然人部分权利能力制度的方法可以弥补传统权利能力制度对人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0.
盛显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88-90
我国《继承法》第28条所采取的胎儿利益保护模式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有条件承认主义立法例,也不同于个别承认主义立法例,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在个别领域有条件的承认主义"立法模式。在胎儿利益保护与孕妇私生活选择自由二者当中,这种立法模式过度偏向后者,有加以补正的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