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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本文所述是一宗房屋买卖纠纷。被告主张其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而笔者认为,原告要求返还房屋即“恢复原状”是一种物的请求权,由于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标的物上存有债权,那么,本案中适用“所有权优干债权”的前提条件缺失。同时,若本案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将有违公平原则,将极大地助长拥有财产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威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棠中潘某不能以“所有权优于债权”为由对抗吴某请求返还房屋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2.
《法庭内外》2009,(7):59-59
我与某服饰公司签约后,获得了该品牌服饰的经营权。2个月前,丈夫遭遇车祸,我不得不将专卖店的所有服装打折销售,清仓处理,以筹措巨额医药费。当时,我也想到与服饰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有不得擅自打折的约定,不过,情况紧急,也就顾不了那么多。服装打折后很快卖光,丈夫的医药费终于有了着落。1个月后,丈夫痊愈出院,服饰公司的法律顾问却找上门来,说我擅自打折,又关掉专卖店,要与我解除合同,并要我赔偿违约金。我是擅自打折了,可那是为筹措医疗费没有办法啊,难道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也得支付违约金吗?  相似文献   
143.
刘峥 《中国审判》2010,(10):91-91
一般而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且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该重新协调,  相似文献   
144.
小保: 我在一家传媒公司做文秘工作三年多了,可是最近却经常出现差错,老总对我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当时,我觉得很委屈,就因为最近工作出了点差错,公司就解除合同,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于是,我去找公司领导理论。  相似文献   
145.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相似文献   
146.
劳动者单方预告辞职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无条件单方解除权。其设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相关立法存在着某些缺陷。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须保证劳动者自由流动,另方面也应减少劳动力流动给企业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今后的劳动立法,应在这方面起好平衡作用。  相似文献   
147.
正在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严重失职""重大过失""重大损害"等一些未有明确法律"标准"问题。用人单位自定"标准"或许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前提是必须有法可依,必须公平、公正,否则法律不认,劳动者有权说"不"!一、自定"重大损害"标准,法律未必认可【案例】财会职专毕业的刘小姐入职某餐饮服务公司做收银员工作。试用期过后不久,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加上一时疏忽,在一天的结账款中收到5张百元假  相似文献   
148.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在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法的先进规定和惯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客观而言,引入该条款对于规范保险人的行业经营行为、限制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稳定,以及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还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粗漏和简单,需要我们对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49.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索要居间费的官司。原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称:2013年4月14日,被告周女士与案外人王某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周女士当日应给付原告居间服务费30 500元,并且约定迟延向原告支付的,需按照每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居间费30 500元。被告周女士辩称:其确实通过原告介绍看中了案外人王某  相似文献   
150.
【要点提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减少财产浪费,有效利用资源,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关系现状稳定,并有利于案件执行,遵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对于实际上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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