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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应依本罪的客体来确定,合同对象不应限于财物,行政合同及劳务合同应排除在本罪合同之外。合同形式不应受限制,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合同。  相似文献   
952.
今年第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再审刑事判决书,其裁判摘要是,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所借款项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债权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其实,笔者之所以对这个案件或者再审刑事判决书的关注,主要并不是对案情和文书本身感兴趣,而是对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对一起再审…  相似文献   
953.
赵相昌 《前沿》2003,(5):82-85
本文主要探讨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以及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一般经济纠纷之间的界限 ,目的在于为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954.
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应界定为非法行使他人财物所有权全部权能,主观故意形式主要是直接 故意但不排除间接故意,对犯罪故意产生时间的确定应坚持主客现相联系的原则。另外,合同诈骗罪 中的“合同”不应仅限于经济合同。  相似文献   
955.
保险诈骗犯罪存在既遂、未遂、中止和预备四种停止形态。认定保险诈骗犯罪四种停止形态的关键是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何时为着手。行为人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五种具体的实行行为时,即为保险诈骗犯罪的着手。侦查人员应围绕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以及由此外化的客观行为,考察行为人的心理过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所进入的环节,全面搜集有关证据。  相似文献   
956.
孙局长喜上眉梢 2004年春的一个下午,刚上任不久的桂南H县县文体局局长孙怡明在办公室里烦躁地踱来踱去。自打县文化局与体委合并后,他的眉头就没舒展过:县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需要迁址重建;县剧团、新华书店需要进行新的体制改革;县境内的汉墓群考古展览工作在中央是挂了号的,可就是筹不到钱进行实施;最要命的是县的业余体校的好苗子层出不穷,  相似文献   
957.
合同欺诈是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几方,以欺诈对方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对方遭受损失,从而使自己获取非法利润。合同欺诈包括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这两种欺诈行为尚无明确界定,以至造成人们在合同欺诈行为认识上的混乱,具体到实践中,可能是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还可能表现为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双重性质。由此,本文论述了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958.
张新 《天津检察》2008,(2):55-56
2007年9月8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张某在本市某大学校园内,冒充新加坡人来津旅游,以借被害人的银行卡进行汇款为名,对被害人刘某实施诈骗。首先,犯罪嫌疑人借用被害人的手机假装和他人联系,让他人把钱汇到被害人的银行卡里,而后犯罪嫌疑人又向被害人谎称钱已经汇到其银行卡内,要求和被害人一起到银行取款机上查账,然后趁被害人查看银行账户的时机,偷看了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码。后犯罪嫌疑人借口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作抵押住宾馆,将被害人的信用卡骗到手,同时骗取了被害人的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6元)。当日,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取款机上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200元。  相似文献   
959.
李冬梅 《法庭内外》2007,(12):64-64
肖桂发是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人员,1999年其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2年9月,肖桂发在监外执行期间.向案外人禹先生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天津速达贸易公司为肖桂发提供了保证担保。借款期满后肖桂发并未及时偿还欠款.经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决速达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960.
常鸣 《法庭内外》2007,(12):61-61
上千万元的资金来往竟然没有任何手续.被告人双志明曾在出庭受审时为自己辩解说.这是经商的“潜规则”。而他正是利用其所谓的“潜规则”从一受害人手中诈骗了500多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双志明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双志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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