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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效力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而产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建筑和安装达成一致,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建设工程合同。探究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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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工程项目建设中违法行为突出的现状,朱镕基总理指出:“现在,建筑领域的问题相当严重。非大力整顿不可。要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投标的行为,坚决制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的做法。今年要在整顿建筑市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要加强对建设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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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流转方式本质上是设定新的派生性承包经营权的物权设定行为。鉴于转包现象在农村大量实践的现实,立法应当对之进行归纳和总结,并从体系上加以完善,包括在制度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物权性质和政治伦理功能及经济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流转必须登记.并宜统一采用《物权法》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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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却伪造一系列证书去承包建筑工程,结果导致34名农民工无处讨要工资。建筑工程层层转包,本应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存在时,农民工的工资该向何处讨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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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8日,随着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联合村一名社员最后一个从镇司法所领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转包补偿费,一起时近半年,涉及314户农户共1000余村民的土地转包纠纷终于划上圆满句号。事情还得从去年3月初说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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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的法律问题——以中信安徽宿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入股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能够避开法律限制的流转方式而备受瞩目。但是,设立信托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托作为转让的例外情形的,即使采用信托方式流转,也不能避开法律的限制。实践中,为了避开法律对受让方的限制,农户与村委会、区镇政府签订了层层委托关系,致使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重新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信托财产,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为信托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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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0年9月份,某县城关镇居民田某某在自家宅基地建楼房,以每平方580元的价格包给张某和李某,后张某、李某二人又与无建筑资质的代某某签订施工协议,以每平方75元的价格交由代某某施工。代某某因另有工程,遂将该工程交给也无建筑资质的林某某施工。代某某转包工程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双方也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权责。林某某在未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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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村民陶某将其承包的部分土地转包给我,我们双方签订了流转协议,约定转包期限为6年.并明确了各项条款,但未到村委会备案。后陶某提出转包费过低,要我增加转包费。由于遭到我的拒绝.陶某就说该协议未按法律规定经村委会备案.是无效的,他有权随时收回土地。请问.土地转包协议未报村委会备案就无效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