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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研究与借鉴——以美国、印度和欧盟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卫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3)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和设定应当走出"美国中心主义"的窠臼,在一个更为宽广的视野中进行比较分析.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源地的美国,其原告资格采用"事实上的损害"标准,印度则采用"充分利益"标准,欧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虽晚,但其发展迅速,建立了纯粹的公益诉讼制度,即将原告资格赋予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符合一定标准的环境保护团体.我国立法应当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核心,将原告资格范围局限于环境非政府组织为宜. 相似文献
172.
公安机关处置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困境主要体现为:事件发生前的信息缺失;事件处置时的缓慢与无效;事件处置后期的淡漠与回避。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构建情报主导警务、建设快速反应及专门处置力量和后期的追踪处理机制的三大对策。 相似文献
173.
王国民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45-50,77
公开治安违法行为信息,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实属破冰之举,进而备受争议。虽然其意在借道德约束之力预防违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但它又不可避免地会伤及个人利益。显然仅凭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并不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而利益平衡才是治本之策,更何况平衡制度的实现已具备基础性条件。 相似文献
174.
韩涛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4):15-21
首先从案例入手提出权利冲突问题,并阐述了权利冲突的概念。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综合分析了权利冲突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其本质,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最后指出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5.
天津市总工会专题研究组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0(2):7-11
当前,把困难职工群体作为维护和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需要,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似文献
176.
武军仓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9(3):17-22
中国古代谋略攻心思想一直倍受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在信息化战争的背景下,谋略心理战作为"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上策,正吸引着越来越多关注的目光。信息化战争对于谋略心理战而言,有利亦有弊,但利大于弊。谋略心理战斗智、斗将、虚实结合的基本特点在信息化战争中开始向战略化、系统化、重点化、技术化、多维化、全程化的方向拓展。与此相适应,谋略心理战的传统认知需要在战略观、系统观和效益观三个层面加以深化,它应跃出单纯以军事一隅来谋划国家安全利益的局限,充分挖掘全社会的心理战资源,着眼系统效益的最优化,努力构建和谐高效的系统结构。直面信息化战争的浪潮,那里有谋略心理战发挥作用更为宽广的舞台。 相似文献
177.
王延宁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1(2):33-35
工会基本职能是维护广大职工的经济利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其中职工经济利益的维护是其核心内容。入世给中国工会带来的挑战,突出地表现在对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等的影响上。 相似文献
178.
政府公共性的多维度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秋菊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5,7(4):47-53
政府公共性具体体现在政府执掌的是社会公共权力、政府贯彻执行社会公共意志、政府谋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政府承担公共责任和政府的行为应公开透明这六方面。政府公共性的理念支点是公共精神,现实载体是公共政策,物质保障是公共财政。政府公共性从历史看经历了一个产生、丧失、膨胀和转移的复杂过程。现代社会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壮大,第三部门的崛起,出现了私域公共性的觉醒,政府公共性逐步向社会转移。政府公共性的丧失和政府公共性的转移虽然表面上都表现为政府公共性在量上的减少,但其实两者在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差异。政府公共性的丧失是强政府弱社会的必然结果。而政府公共性的转移体现出社会在力量壮大之后,要求政府将一部分管理的公共事务交给社会,实现部分权力向权利的回归。 相似文献
179.
诉之利益是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 ,在行政法学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简单说 ,诉之利益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 ,需要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对诉之利益的把握 ,关键是对利益的界定。不同的行政诉讼种类 ,诉之利益的认定不同。诉之利益是一个与诉、诉权、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密切相关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 ,它发挥着判决形成权利的机能。 相似文献
180.
对"知假买假"者索赔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对“知假买假”索赔;有的地方法院予以支持,有的地方法院则不予支持。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消费”基本法律特征的规定,使人们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身份产生歧义。所以,应尽快修改《消法》,以明确“消费”的身份。“知假买假”作为“消费”应该是确定无疑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卖假”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理应受到法律的制度。支持“知假买假”索赔可以刺激和鼓励广大消费与不法销售作斗争,制栽和惩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人,从而有效地遏制生产、售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通过强化对消费的保护,维护消费权益,最终还可以起到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