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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质疑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 ,世界各国原则上都坚持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 ,技术的进步 ,这一理论已经很难适应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我国应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 ,尽快建立起允许著作权转让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72.
本文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为理论基础,从加强著作权保护的角度出发,详细具体地论述了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归属,充分地分析和阐述了行使专有出版权的各种义务,并对著作权对外贸易中的注意事项提出了见解。  相似文献   
173.
网络作品、版权及其使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因特网的发展 ,数字化信息的网络流通 ,实行全球化传播已成为时尚。伴随而来的对这类网络环境的信息作品如何认识及实行版权保护 ,也将成为版权研究领域的新课题。为此 ,笔者从对网络作品的认识、版权权利的具体内容、利用途径三方面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74.
沙俄时期的版权法直接借鉴了法、德等国的法律,1911年版权法达到了西欧国家的保护水平。十月革命后,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与法律框架下,版权法屡经修改,在基本保留欧洲版权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保护水平不高,公法化倾向明显。但是,按照苏维埃所理解的表达自由,苏联当局一直实施严厉的言论审查,作者受到迫害,文化遭遇整肃,版权法没有实现其应有的效力。相反,在专制主义体制下,现代版权畸变为政治特权。  相似文献   
175.
Copyright law trades off the costs of limiting access to information against the benefits of providing incentives to create information in the first place.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may disturb the balance between cre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information. What policy strategy should be followed by a national government given that effective systems of DRM may develop and given that legislation and policy-making increasingly take place at the level of the European Union? Because the quality of the protection that can be obtained by DRM is uncertain, two scenarios are developed. The scenarios require different policy reactions. Alternative policy strategies are discussed.  相似文献   
176.
国际版权贸易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茂凝 《时代法学》2004,2(6):36-39
版权贸易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分歧的理论依据分别为源自版权结构的“一元论”观点和“二元论”观点。版权制度最初产生的原因和获得版权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转让、许可等贸易活动取得经济上的收入。国际版权贸易的出现和发展壮大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西方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飞速发展表明国际版权贸易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之一,并将日益显示其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77.
主编制作品中的主编并不全是实际创作者,但却都将作品认定为自己的学术成果,这种现象十分泛滥,却未能引起重视.这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极为有害,必须予以根治.  相似文献   
178.
李承亮 《法学研究》2014,36(1):114-131
在合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著作权人只能要求发行链第一个环节的发行人支付报酬,而在非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著作权人却可以同时要求发行链所有环节的侵权人赔偿各自的侵权所得。判断赔偿是否超额不应当以权利人在合法发行链上能够收取的报酬为准,而应当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为准,只有超出损害的赔偿,才构成超额赔偿。被侵权人以与侵权人同样的方式利用作品所能够获得的利润就是以特殊方法计算出来的损害。允许权利人获得非法发行链各环节的全部侵权所得并不构成超额赔偿。在计算上游侵权人应当赔偿的侵权所得时,不应当扣除下游侵权人已经支付的赔偿金。利用发行权一次用尽或者连带责任的原理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限定在非法发行链某一个环节的做法不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79.
信上蕴含了“作品”“隐私”“财产”“文化遗产”等多种法律价值,因此,其在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书信予以特殊规定,其多属于文字作品及未发表作品范畴,不仅书信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用,且其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公众知识获取、隐私权等制度间的冲突亦不易协调。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例把书信作为“特殊作品”予以规定,并专门构造其发表权制度,以协调其间的价值冲突。  相似文献   
180.
王迁 《知识产权》2021,(1):20-35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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