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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James G.H. Griffin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Computers & Technology》2014,28(3):299-315
Advances in technology will challenge and change the current manner in which legal regulation occurs. It has always been possible to describe governance and law as a form of technology in itself, but the growth of digital technologies provides a new means by which to regulate the population. This article posits the theory that th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echnology will become inherent within the digitisation of law. As law becomes an increasingly digital entity, it will become more concerned with perfect reproduction of law upon the person, and so more encompassing in its scope. In addition, the increasing use of digital technologies in augmented reality, in 3D and 4D printing both in solid and biological matter, poses a fundamental change in the regulator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individual – a challenge the State will need to address. 相似文献
42.
43.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观众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全球范围内的电视节目模式许可交易日益增长,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法律纠纷,而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立法空白。结合欧美法院判例和学术界的观点,本文对中美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现状、电视节目模式的侵权认定以及在现阶段如何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法律保护作出了初步探讨,得出结论是未来趋势应将电视节目模式作为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必要举措。 相似文献
44.
版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桂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6):37-39
知识经济时代的版权人为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会采用技术措施手段来遏制版权侵权.但技术措施的使用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因此要求在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方面体现兼顾各方利益的价值取向.技术措施应有选择地适用;攻击性的技术措施应该被禁止;一些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作品应该禁止使用技术措施.应对制造、销售、进口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的行为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45.
我国现有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兼采意大利立法模式和日本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和逻辑上的混乱。从属性上分析,视听作品既非纯粹的作品,也非纯粹的商品,这决定了其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性。我国立法在确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时,要注重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所体现的公平理念和人格理论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充分尊重,更要运用激励理论鼓励投资和创作,合理配置著作权:一方面,明确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为作者;另一方面,规定在无相反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 相似文献
46.
朱海平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1):16-21
私人书信是一种物,所有权人有权依据《物权法》自由处分该信件,包括对私信的转让、抛弃、拍卖等,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私信原稿所有权人与私信作品的著作权人非同一主体,如果将私人书信作品类推为文字作品及未发表作品范畴,不仅导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用,且其与公众知识获取、隐私权等制度间的困境亦不易协调,因此,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利益平衡。在制度设计层面,借鉴国外立法将私人书信作为“特殊作品”予以规定,并专门构造其发表权制度。同时,通过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来完善私信作品的保护,以协调其间的困境。 相似文献
47.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已越来越为国际社会所重视,尤其是步入信息化时代后,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意义更是得到了显现。我国近年来在著作权立法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一方面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并承诺履行公约要求的义务;另一方面逐步完善了著作权的国内立法体系。但在如何打击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方面,尚有诸多地方有待改善。 相似文献
48.
冯文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3):38-40
公有领域是知识产权法上的十分重要的概念,在著作权法中尤其应该值得重视。一般认为,公有领域是社会的公共财富,社会成员皆可自由之利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中公有领域是不受法律规制的法外领域。相反,它不仅受著作权法的调整,而且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还可能受到相关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物权法的调整和保护。 相似文献
49.
郑惠元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1):30-34
信息化时代,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立法保护,但从司法实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个难点。本文在总结国际上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主要方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和“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50.
石晓慧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3):16-19
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就防止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而言,从普通用户到短视频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所负担的义务内容和程度从根本上来说与其他类型的网络作品的相关内容区别不大,不同之处在于这种新形式的消费潮流尚缺乏专门用来应对的相关法律和措施,因此探讨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及其保护,为各方主体提供注意义务参考和针对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提出建议,对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