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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乡政村治”模式下乡村治理的难题在于“乡政”与“村治”的矛盾,实质是乡镇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两种权力的冲突。在观念层面上,政府需要转变传统的管制行政理念,村民需要转变片面的过度自治理念;在制度层面上,要明确界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外因素来看,可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协调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还可通过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私人感情”联络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52.
中国申请加入WTO既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 ,同时也给中国工会带来机遇和挑战。因为西方国家工会为维护本国劳工利益而主张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 ,并反对中国加入WTO。本文认为中国工会在入世问题上应该有自己鲜明的态度。  相似文献   
153.
侵权行为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一直被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并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从两大法系对因果关系认定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可知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截取并无统一的科学标准。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154.
我国近现代继受民法诉讼时效制度时,没有发生如同西方激烈的伦理争议,理所当然地以"效率"和"有利查清案件事实"作为诉讼时效理论基础全盘加以接受.民法学界对于诉讼时效理论基础的解释,混淆了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差别,抹杀了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的目的,颠倒了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论在功利分析还是逻辑实证方面都不成立.必须跳出既有的理论领域,寻找诉讼时效的理论基础之谜.  相似文献   
155.
火星文:“N代”人的文化符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N代”人的文化符号,“火星文”是在网络聊天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网络用语,是“N代”人的网络“江湖口令”,它具有阶段性、游戏性、叛逆性等特点。从表面上看,“火星文”是“N代”人好玩、偷懒等心理使然,但事实上,“火星文”的出现与当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中亲子及师生关系间的沟通方式有着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156.
思维方法对人们的实践活动有着决定性的指导意义。侦查活动不能离开思维而存在。从事侦查工作 ,不仅要学会各种专门的技术手段 ,而且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逻辑知识 ,进行周密的分析与思考 ,在此基础上 ,正确地熟练地运用各种逻辑方法从而求得合乎案情真相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7.
政法系统能否做到司法公正 ,在执法活动中能否公正执法 ,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也是我们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公正执法。加强政法队伍内部的管理教育这个角度从两个方面谈谈公正执法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158.
楼伯坤 《河北法学》2008,26(1):106-113
刑法第133条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的两处"逃逸",在罪刑理论上意义不同。各处"逃逸"的法律属性及功能应根据交通肇事基本罪的成立与否来决定。当基本罪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中,在基本罪无死亡结果情形下的"逃逸"又导致死亡结果时,为基本罪的(行为结果的)复合加重犯。当基本罪不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是以交通肇事行为为基础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被独立评价的地位;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以第二段"逃逸"为原因力的结果加重犯。现行的立法规定是以"逃逸"为重叠要素的两个加重结构的简化形式。  相似文献   
159.
杨建军 《法律科学》2008,26(4):31-39
从思维类型的理性化程度的高低来考察,法律事实认定的思维类型大致可以划分为原始思维、经验思维、逻辑思维三种类型。原始思维是古代民族认定事实共有的特点,该种思维注重神秘原因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经验思维以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为代表,是一种主客体不分、重经验轻逻辑的整体思维。逻辑思维奠基于概念,以认识主体与客体的主客二分为前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既强调必然性,又承认盖然性。从历史逻辑发展来看,从原始思维、经验思维到逻辑思维。大致呈现出了线性逻辑的历史发展轨迹,其理性化程度不断加强。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受证据规则的制约,原始思维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经验思维也早已经缩小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而逻辑思维在法律事实认定中则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法律事实认定中的逻辑思维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倡导的思维方式,也是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层面。  相似文献   
160.
准确界定法律规范的概念,是进行逻辑结构分析的前提。根据语义分析哲学对概念的功能论理解,法律规范作为一个被建构起来的概念,应当强调它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由于法律规范的“最小单元”性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往诸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各有利弊得失,却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把“法律规范间的逻辑结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逻辑结构”)误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这一误区导致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受到影响,不仅难以解释刑事法律规范的结构,而且很少在部门法中被实际运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当采用新的“三要素说”:法律事实 规范模态词 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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