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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功能都是其法律价值的外化。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与合同、侵权鼎足而立,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它的构成要件、效力等法律制度受功能的支配,反映了衡平思想的价值观。这种法理分析的视角有助于在法律实践中对不当得利灵活运用。  相似文献   
102.
"以新换旧"为侵权损害赔偿中恢复原状之一种,受害人是否从中获得不当利益以及如何扣减乃学界争议之焦点。国外有基于不当得利之禁止而允许扣减相应利益之作法,亦有基于强迫得利之原理而不许扣减之判例;国内之争议则主要集中于损益相抵能否适用之问题。然欲认清该问题之本质,须从"能否扣减"的争论中跳出,将注意力集中到受害人"有否获利"上来。考量受害人是否获利,须根据具体案件,结合相关因素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03.
舒圣祥 《法庭内外》2010,(11):44-44
国庆前夕,武汉公安局交管局告知当地一批拍摄交通违章的"拍客":"市民举报违章有奖"这一举措将于今年底取消。据悉,武汉是继广州、深圳等城市之后,第三个开展市民举报违章有奖活动又停止的城市。对于有奖举报违章,隆重推出后又黯然叫停,背后缘由和考虑究竟是什么?有人把账算到所谓"职业拍客"头上,认为有奖举报扭曲了社会价值观。可是,市民拍违章拿奖金不同于"钓鱼执法"里的"钓钩",为此付出了相应劳动,即使拿到点钱,也绝非"不劳而获"或"不当得利",有什么好批评或眼红的呢?  相似文献   
104.
《人民公安》2006,(4):62-62
王某于1997年担任公司销售人员时.利用当时会计疏忽.2002年被新任会计发现其亏欠公司60余万元。几经公司催要拒不交还(其以1997年会计曾出具账目结清字条为由)。公安机关办案中有三个观点:一是认为王某行为是不当得利:二是王某构成侵占罪:三是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请问:王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相似文献   
105.
婚约聘礼返还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洪文  何斌 《湖湘论坛》2006,19(2):75-76
基于传统的订婚习俗,当事人在订立婚约时给付大笔财富的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而因婚约聘礼返还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呈上升的趋势。婚约聘礼返还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它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安全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06.
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给不当得利请求权预留出独立发挥作用的制度空间,此举对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殊为不利.为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权人利益的维护,应在商标法中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做出单独规定,并结合商标侵权的具体类型,对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做出妥善的规制.  相似文献   
107.
2016年的日本债法改正对“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情形的效果”这一问题重新进行了审视,形成了改正法案第121条之二。本文以《基本方针》为起点,沿着法制审议会的审议进程,考察了对这一问题的修法过程。修法的争议点主要是:其一,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返还清算规则是否需要另立一套不同于现行不当得利法的规则;其二,在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基础上,返还清算(主要是价额返还)的范围和基准时如何确定、理论依据为何、是否需要将无效原因作为特别的考虑因素;其三,孳息、使用利益和利息的清算应当如何规定;其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意思能力人的返还义务范围是否要设置例外不予以保护的规则。最终的改正法案对返还清算规则采取了概括性规定,并将部分争议搁置,交由未来的解释论处理。尽管如此,参考审议过程的讨论,仍然可以从类型论的视角理解《日本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并重新审视日本的不当得利理论。  相似文献   
108.
李承亮 《法学研究》2022,(3):125-140
除了造成知识产权消灭和对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等例外情形,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价值基础并不是知识产权在转让市场的价格,而是知识产权在许可使用市场的价格即许可使用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不必然影响被侵权人及其被许可人的使用,并不必然造成可得利益损失。被侵权人没有遭受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的可得利益损失时,仍可能基于不当得利法请求侵权人为非法使用支付使用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并未将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定为损害填补型责任,而是规定为得利返还型责任。许可使用费赔偿在构成要件上属于侵权责任,在法律后果上却与不当得利返还相当。这个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费不是推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而是使用本身的价值。只要被侵害知识产权能通过市场定价,对该知识产权的使用就能通过市场定价,被侵权人也就能请求许可使用费赔偿。在多元赔偿责任并存的法律框架内,许可使用费赔偿可以代替不当得利价值返还为被侵权人提供最低救济。侵权赔偿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主要途径不仅在于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还在于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最低救济标准。  相似文献   
109.
邱娟  刘华 《中国律师》2008,(2):66-67
依传统英美法理论,债可区别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但随着返还请求权[Restitution]由单纯的救济方式发展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英美债法体系随之发生变化,返还请求权已成为英美债法的第三大支柱。而返还请求权法是以不公正利益增加为基本原则而构建.整合了以其为基础的权利主张,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Goff和Jones于1966年定义“返还请求权法”为“调整各种以不公正利益增加原则为基础的清求权的法律部门,它包括准契约,但不限于此。”该定义随后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是返还请求权最具权威性的定义。  相似文献   
110.
源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在行政法上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公法制度,然而我国行政法对此却缺少关注,尤其是行政法上因不当得利发生纠纷进入诉讼后的举证责任问题。由于行政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特殊性,行政法上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适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原则并援用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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