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9篇
  免费   0篇
世界政治   1篇
法律   2篇
中国共产党   6篇
中国政治   8篇
综合类   2篇
  2023年   2篇
  2021年   1篇
  2015年   1篇
  2012年   2篇
  2011年   4篇
  2010年   3篇
  2007年   1篇
  2006年   2篇
  2004年   1篇
  2003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提高严守政治纪律的能力,就要把践行党的最新理论成果作为严守政治纪律的根本来抓;把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作为严守政治纪律的核心问题来抓;把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严守政治纪律的  相似文献   
12.
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有关合同的国际示范立法 (在这里特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都确立了“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 ,原因在于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甚至在美国人的观念中 :“正义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就在于对合法契约加以维护。”基于上述原则和观念似乎很难有情事变更原则的生存空间 ,但是两次世界大战以及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社会的剧烈动荡给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提出了挑战 :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固守绝对契约的观念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其不公正的后果。而法律的价值不仅仅是维持信用和契约自由 ,它还要追求公平。大陆法系的学者为此提出了情事变更原则 ,他们的理论各不相同 ,但是都反映了在信用 (契约必须严守 )与公平之间进行选择时的谨慎 :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把情事变更原则或合同履行受挫原则作为合同必须信守的例外。因此理论和实践都对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文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使用条件及法律效果 ,并结合我国的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张天潘 《南风窗》2010,(20):89-91
与美国新一波反智浪潮富于文化和政治理性色彩不同,当下中国网络上颇为典型的暴民心态则体现了"病态反智"只负责恶搞与讥讽,不负责创造与建设的弊端。  相似文献   
14.
《党建研究》2012,(6):29
李源潮同志近期与新任县委组织部长培训班学员座谈时指出,县委组织部长要向李林森、王彦生等优秀组织部长学习,对党忠诚、为民负责,选贤任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组织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相似文献   
15.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之间关系“微妙” ,实践中有时很难把二者区分清楚 ,而一项影响合同关系的情事发生变更 ,在法律上将其认定为情势变更抑或是商业风险 ,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 ,故对二者进行准确界定十分必要。本文从理论基础、认识因素、过错、客观情况的变化程度等方面对二者作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6.
张顺 《前沿》2003,20(7):57-59
情事变更原则是当代债权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原则 ,其与不可抗力、英美法上的合同目的落空等制度相似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它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17.
今年是县、乡换届年,最近召开的全国组织系统深入推进"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活动视频会议,将坚持公道正派、坚守党性原则、严守换届纪律作为今年"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活动的主题。组织部作为换届工作的主要推进部门,组工干部作为换届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参与者,要坚持践行"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的政治准则和行为准则,把搞好换届工作作为开展"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的最大实践和具体检验,严守换届纪律,确保风清气正,争做严守换届纪律的表率,为圆满完成换届工作和"十二五"开局提供组织保障。  相似文献   
18.
传统民法赋予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原因,一是如定作人对承揽成果失去利益时继续完成承揽无异于浪费社会资源,二是承揽人的利益仅在于获得报酬。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已经动摇。一方面,承揽成果在市场上的流通并不困难;另一方面,承揽合同不再限于手工业制作这样的传统承揽,承揽人利益不再限于获得报酬或者利润,而是有宣传意义、推荐意义等超出经济因素之外的利益。此时应当限制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在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同时,也通过履行利益损失赔偿维护了承揽人的利益,这实际是经济上的契约严守。面对经济上的赔偿,定作人一般不会“任意”解除承揽合同,理性的定作人解除合同必然会有重要的原因,可以借助情事变更制度或者重要原因解除制度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9.
数字服务提供者常态化更新用户协议和应用程序。司法实践也认可其享有一般的、开放性的单方合同变更权,由此引发单方变更权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非任何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不改变给付关系的日常更新不属于合同变更,不应过度夸大单方变更权的必要性。《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并未确立数字服务提供者的单方合同变更权,唯有预先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才为法秩序所认可。在司法适用上,应通过格式条款规则规制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条款,数字服务提供者应具体指出变更的情形、内容与影响,征得相对人的单独同意,并且自证变更权条款的合理性。数字服务提供者依约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对人也享有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删除收集的个人信息,即使个人信息为服务的对价。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