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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举证责任转移必须从作为诉讼目标的原告的初次主张开始,其基本条件是主张有力并得到有效证明。转移的实质是征询对方的对立的并可成立的主张。转移的关键是主张方已经作出了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明。举证责任转移程序之理论模式是,按照时间顺序将主张的不断推进流程化,而且以诉讼主张为单位构成一个个严密的环节。每一环节诉讼主张的确立应设置“程序空间”,法官中立是举证责任转移合理运作的关键。刑事举证责任转移的来源于无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特殊性表现是公诉人初次主张的有效性要求较高,被告方反驳主张的有效性要求较低。  相似文献   
882.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尚属立法空白,虽然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确定了非法口供和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解释却存在缺乏操作性等缺陷,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因此,通过对司法解释的第61条进行解读,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非法取证现象,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我国立法中确立成熟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犹为必要.  相似文献   
883.
虚假陈述是证券欺诈行为之一种,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在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的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原告需就虚假行为本身和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  相似文献   
884.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它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行政主体公开有关信息遭拒绝或部分拒绝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较之传统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方式、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有特殊的规则。  相似文献   
885.
环境公益诉讼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的环境纠纷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当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即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当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886.
澳大利亚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刑事推定包括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法律推定之中又涵盖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与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为了让证据在控辩双方中充分博弈使其越辩越明,刑事推定中的多数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类型往往很少且逐渐成文化.可反驳的(事实与法律)推定之间常常存有冲突,各种可反驳的证据之间并无优劣顺序之分,解决冲突的路径则交由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法官依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采取哪方证据.  相似文献   
887.
王伟 《北方法学》2015,(3):35-42
义务乃责任之基础,责任为义务履行之法律保障。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亦应承担法律责任。金融商品交易的本质决定了私法责任的核心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却无法为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私法责任提供理想的请求权基础。基于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现实,应当确立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构成,对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额实行推定,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救济。  相似文献   
888.
《法制博览》2018,(11):1-5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大数据时代的新纪元,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云计算,对于解决纷繁复杂的大数据显得至关重要。随着这股浪潮同时出现的还有互联网客户的烦恼,越来越多的电子信息侵权行为随之发生,网络维权成为一大社会难题,许多消费者往往在大数据之中处于弱势,在搜集证据方面更是困难重重,举证维权成为该类维权案件的重灾区。举证难一直是维权的瓶颈,反映到诉讼中就是当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还不合理。电子证据作为新出现的证据类型也在证据清单中崭露头角,一个司法举证的新时期就此到来,本文试图通过对互联网电子信息侵权的现状进行分析,揭示互联网侵权纠纷中证据的特征和举证的难度,在比较各家学说之后得出在互联网信息侵权纠纷中应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最后对互联网公司据该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提出了抗辩和举证建议,以缓解当前举证责任分配中产生的矛盾。  相似文献   
889.
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就遗嘱的真伪产生争议,一般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遗嘱真实性。争议双方对举证责任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双方均不愿提出鉴定申请。这一问题的本质是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问题,应由主张遗嘱系真实一方承担真实性举证责任,但即使该方无法举证证明遗嘱真实性,法庭也有权在分析判断后直接判断遗嘱的证明力。  相似文献   
890.
范维 《法制博览》2015,(8):100-101
举证责任分配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妥当,欠缺法理支撑,对医学发展不利。在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或举证责任的倒置中作出选择并非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关键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平衡患方的弱势地位和医方的强势地位。故应当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制的倒置规则并赋予医疗机构以合理的倒置异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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