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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要求签合同却被通知上交工号牌换新证,商场欲抹掉工龄的不良动机遭到7名员工的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纷纷选择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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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洪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0,(4)
我国固定工享受固定工工资制度要付出劳动力收益权残缺和将劳动力所有权让渡给国家的代价。固定工劳动力产权制度变迁具有固定工权利利益“受损”和政府主导型两大特征。在劳动力产权制度变迁中“买断工龄”的方式没有给予固定工合理、充分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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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私企老板、浙江飞虹通信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陆水木,用收购的方式将其在企业任职的亲属的职位全部剥离,以便腾出要位让人才上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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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的张道金系原湖北宜城酒厂职工。1975年,他到宜城酒厂当"临时工"。1995年,张道金被转为正式工,结束了长达20年的"临时工"生涯。在酒厂改制中,他在转正之前的"临时工"工龄算不算?张道金为此讨了数年的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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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有华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1(2):29-32
近几年来,南京发动机配件厂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客观规律,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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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东提起强制解散之诉,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之要件,但实务中对该要件应如何解释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案采取"行为主义"的方法,将"经营管理困难"解释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性或者治理性障碍,从而认可法院有权解散处于"盈利状态"的"好公司"——进而引发"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的问题。实际上,中国法院的此种裁判逻辑与美国法院的做法接近。司法解散制度旨在终结存在"人合性障碍"的股东关系,司法解散不是目的,而是股东寻求退出公司的手段。成文法赋予少数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力,实质在于赋予其退出公司的谈判筹码。案例实践也表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公司解散或不解散),仍有存续价值的公司,都会通过买断等变通方式,继续存在。法院是否判决公司解散,与该公司是否居于盈利状态(是否属于"好公司")没有关系,而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人合性障碍"有关。法院是否判决解散公司,不应以公司的盈利状况好坏为主要裁判标准,而应以股东之间的"人合性障碍"为考量基准。破产法与公司法中的有关"强制解散制度"最终形成一种互补的体系,分别重点解决"资合性欠缺"和"人合性欠缺"、"公共违法"的公司之解散。如果理解了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本质,则不必过分担心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产生实质性损害,而应当修改立法,使司法强制解散制度更加宽容,增加替代性救济方式,节省股东的退出成本。或者,更准确地说,"司法强制解散"可以被"司法强制退出"制度所取代——直接规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少数股东可主张由公司或多数股东收购其股权,从而以公平价格退出"令其失望"的"好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