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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是新学期开学首日.广州交警部门联合市教育局、市远政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校巴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违法校巴164辆,其中超载88辆。一辆20座的校巴竞塞进了46人!(据《南方都市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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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的一天下午,我在放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撞成轻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驾驶员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我父母与袁某就赔偿事宜申请交警部门调解,经交警部门调解。袁某同意赔偿我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双方都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调解书生效后不久,袁某又反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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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是由交警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这些施救单位常常是漫天要价。交警对事故车辆施救并没什么不当,可是这些施救单位都没经过市场竞争,让哪个托车公司来托车,被托车的一方没有选择权,往往是交警部门来‘指定’,结果就是造成执法部门靠行政手段垄断了托车市场,这从客观上也为某些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日前,河北省政协委员徐联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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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一厂区发生货车撞死小女孩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属非道路交通事故。这引起了广大市民对小区交通事故的关注。小区里的路被排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道路"之外,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是否会变成一个难题?南宁一律师称,小区里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虽然出事后有解决的途径,但法律更应注重"防患于未然"。这确实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笔者原在交通部门工作几十年,对此深有体会。机动车辆在小区、社区、厂区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没有死人,一般情况下,报警了也是你急他不急,有关部门总是不当一回事,因为这不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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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年66岁。两个月前,我在散步时被李某所驾驶的一辆小车撞伤后,住院治疗49天。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通过协商,李某虽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我赔偿全部损失.但对于我提出的误工工资,则以我年过60.已不再属于劳动者为由拒绝。可我平时终究能够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如帮人照看超市并获取一些收益,而住院治疗期间我却因此没有了这些收益,即具有客观存在的损失。请问:我究竟能否向李某索要误工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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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途中爆胎,修理工应约赶来修补,在卸载轮胎时被爆炸的轮胎击中死亡。此后,交警部门认为,货车当时处于静止状态,不在行驶之中,不属交通事故.因此拒绝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货车车主认为,自己与修理工之间是有偿的承揽合同关系,修补过程中的伤害后果应由承揽人修理工自己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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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某市林业局副局长谢某(党员)因公务乘坐本单位司机李某所驾吉普车去省城业务主管部门办事。返程途中,谢某提出让司机休息一会,自己驾车(谢某有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年审合格有效,准驾车型B)。谢某在驾车行驶中准备超越前面一辆轿车时,其所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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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竞是人为制定的规则,法律之间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是不可避免的.司法,作为规则之治的终结者,自然需要对冲突的法律进行选择适用.尽管立法法已经出台,但现实的司法判决表明,法律冲突时的适用标准依然存在问题.刘家海诉交警部门案就是一例.通过将该案的争论焦点渐次展开可以发现,立法法中貌似明确的适用标准起码可以进行三个方面的补充:一是原则考量的引入,二是"立法权"替代"立法机关"进行解释,三是社会效果考量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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