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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卜贵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3):5-9
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有效化解矛盾,而仲裁作为一种带有民间性质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公平合理、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它的中立性、民间性、便捷性等特点都能在社会管理中加以运用和充分发挥;仲裁工作的不断推进和仲裁调解的广泛适用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体现。 相似文献
92.
《中国法学》2019,(4)
在行政契约履行救济渠道上,我国行政机关因为受限于原告被告角色恒定性的立法预设,无法提起契约之诉,因此《行政诉讼法》上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制度被作为关注的焦点和方向。行政契约不属于传统行政行为范畴,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不及于其,以契约本身作为执行根据不合乎行政法治理念。依法成立的民事契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契约的强制执行亦无普遍的契约法理基础。为有效解决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除了恢复行政机关的契约诉讼原告资格和诉权之外,契约当事人的自我约定强制执行制度、与行政优益权相匹配的其他法定处理权等,可以作为破局的尝试。但是,这些制度设计也可能消解行政契约的合意性、平等性,不仅应该使其法定化而且力求慎用。 相似文献
93.
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实施以来,经历了大大小小的多次修改和完善,本次民事诉讼领域内基本法的修订是继2007年修订之后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其中,涉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民事检察监督、举证制度的完善、推进公益诉讼等问题承载了众多期待,使得此次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完善,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关系的和谐构建也成为了和谐社会中处理社会矛盾的关键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与仲裁的关系、修订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等若干问题的分析,着眼于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探讨民事诉讼法在完善过程中与仲裁关系的和谐构建问题。 相似文献
94.
《外交评论》2019,(1):135-156
国际海洋划界是国际司法机构实践"司法能动主义"的典型领域。在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完成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的审议工作之前,越来越多的海洋划界争端当事国开始请求国际司法机构在裁决200海里以内海洋边界的同时,一并划分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鉴于CLCS避免卷入海洋划界争端的一贯立场,国际司法机构如若坚持以"定界"为"划界"的前提,便有可能产生海洋划界争端中的"管辖权黑洞"。为化解这一僵局,国际司法机构近年来坚持严格区分"定界"和"划界",同时为管辖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争端创设了门槛标准,彰显了"司法能动主义",然而,国际司法机构裁决200海里外大陆架界线时产生的新问题,亦反映出"司法能动主义"的局限性。综合国际司法裁判的结构性因素和情境性因素,未来国际司法机构应适度回归"司法克制主义",谨慎对待"管辖权黑洞"问题。 相似文献
95.
王振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1)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其独立性与专业性方面饱受质疑,因而现行行政复议改革的基本方向正是加强其独立性与专业性。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性和专业性都有双重性,独立性包含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的独立性,专业性包含法律业务和行政业务的专业性。美国的经验表明,加强办案人员独立性的重要意义不亚于加强办案机构的独立性,正式程序与简易程序并存是平衡公平与效率、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务实选择。从美国州层面行政法官改革中集中使用和赋予行政法官最终裁决权的新趋势和经验可获得启示,赋予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管辖权和最终裁决权应当是改革的最终方向,但在条件成熟之前,初步决定与最终决定权相分离是较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96.
三十多年前,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起ICC国际仲裁案件发生在1986-1987年期间,涉及此前签署的一起外贸合同:某中东企业与中国南方的一家外贸企业在1985年签署了一份数量巨大、单品价格低廉的轻工产品的供货合同,但由于订单巨大,导致来不及生产加工,使得该中国的外贸企业没有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交货而违约。该中东企业随... 相似文献
97.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5)
中国现已转型成为资本输出与输入并重的双重大国,中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参与国际仲裁的案件量渐增。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属于典型的无默契仲裁,争端当事方的仲裁合意通常体现于国际投资协定中。在梳理中国参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实例的基础上,研究无默契仲裁当事双方合意的形式、特征,反思其正当性危机,并对优化现有的争端解决方法提供建言。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可知,在"一带一路"区域合作的背景下,中国仲裁机构应适时将投资争端纳入受案范围,其有效运作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的各界配合。 相似文献
98.
未竟的争鸣: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7,(1):156-169
在晚近三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被仲裁地撤销的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屡次出现。以Hilmarton案、Putrabali案等为代表,法国法院的实践最具代表性。这种司法态度持续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对此,从裁决撤销制度的意义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出发,可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结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以及当代国际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宜采取积极的现实主义态度:回答应为肯定,操作则当谨慎。目前中国法院尚未面临相关类似案件。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即已表明,被执行人证明裁决存在已被仲裁地撤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中国未来有必要明确:仲裁地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国际通行标准撤销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保留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99.
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此消息一出,再一次将带薪休假的话题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已有20个年头,现实中,囿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以及劳动者自身认识问题,“带薪年假”往往会打折扣,成为一个“看上去很美”却令人叹息的制度。为指导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休假权利,纠正用人单位的一些错误认识,特选取几则较典型的案例予以评析。 相似文献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