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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刘玫 《证据科学》2007,(6):128-144
由于香港法律与英国法律的渊源关系,英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修改成为香港法律修订的原因之一.就传闻证据规则而言,香港法律中只对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该规则做出了重大修改,但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规则被沿袭下来,仍然较为严格.澳门法律中与传闻证据相类似的规定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此外,澳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制度颇具特色.台湾在200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传闻证据规则做出了规定,但台湾学者对于是否应当采纳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评价和争论令人印象深刻.  相似文献   
52.
刘玫 《证据科学》2007,15(1):128-144
由于香港法律与英国法律的渊源关系,英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修改成为香港法律修订的原因之一。就传闻证据规则而言,香港法律中只对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该规则做出了重大修改,但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规则被沿袭下来,仍然较为严格。澳门法律中与传闻证据相类似的规定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此外,澳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制度颇具特色。台湾在200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传闻证据规则做出了规定,但台湾学者对于是否应当采纳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评价和争论令人印象深刻。  相似文献   
53.
明晰传闻证据的概念和范围是传闻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传闻是用于证明陈述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性的审判外陈述,其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有区别,二者应当是交集的关系。传闻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除非符合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形;符合例外情形的传闻的证明力的认定,与其他证据无异。  相似文献   
54.
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证人证言存在着一些问题,可通过系列证据规则来制约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自由评估,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55.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证据规则。它是采取刑事诉讼对抗制模式和陪审团制度的产物,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复杂化,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情形也变得繁多和复杂,传闻证据规则运用的空间变小了。引进传闻证据规则意味着否定我国的传来证据规则,同时,英美的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背号和诉讼模式不相适应,所以,我国不宜引进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56.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瓶颈问题。在对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通过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和建立繁简分流程序,来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相似文献   
57.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证据开始大量出现,这导致刑事诉讼中的网络传闻证据规则也日益具备实际价值。网络传闻证据规则确立的现实必要性在于信息时代电子证据运用愈发普遍和电子证据很难借助传统传闻证据规则进行可采性评判。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网络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建构设计,应从网络传闻证据界定和例外范畴设置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58.
马晓燕 《犯罪研究》2009,(1):68-70,80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相似文献   
59.
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法则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的适用,只有符合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传闻证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亲自参与审判,不得以间接的证据方法代替直接的证据方法,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传闻法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虽因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两者所欲达成的目的一致,并非对立的概念。我国由于既没有确立传闻法则,又没有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导致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不受规制,传闻证据大行其道。这样既侵犯了被告方的诉讼权利,又不利于案件真实地发现。为此,我国宜确立传闻法则,但同时应借鉴直接言词原则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60.
郭琦 《法制与社会》2014,(14):122-123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施行的一项规则,致力于解决传闻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文中将结合海外经验分析该规则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原则加例外"模式的传闻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从变陈述式举证方式为问答式举证方式、增设有关传闻证据可采性的专门裁决程序、完善证人保护和补偿机制、构建庭审结束后的监督机制等方面保障、监督该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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