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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4条至第148条当中的"明知"为注意规定;鉴于制售伪劣商品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困难,"推定明知"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无论以货值金额还是以可能销售的金额作为该罪未遂犯的处罚依据都是不合理的;对于销售金额的具体计算,销售者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是比商品标价更重要的认定标准。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问题,既存在想象竞合犯也存在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时,对于重罪的判断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制售伪劣商品罪,而应根据个案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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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立宝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7-18
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有"犯罪发生之日"的形式起算点与"犯罪构成要件满足之日"的实质起算点之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追诉时效起算点,一般以犯罪行为终了之时为准,但当犯罪结果延时发生时,以犯罪结果发生之时为准。本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具体类型立案标准的划分,逐一分析了该罪不同情形下追诉时效起算点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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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假货后,执法人员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销毁,而是把它们转卖给受害厂家,得到46.5万元。今年2月9日,因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宁明县工商局原副局长杨立宽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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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法抗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赵秉志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2):23-32
鉴于日趋严重的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严峻态势 ,重视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法抗制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我国刑法关于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罪刑规范 ,分别规定于刑法典分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两节。本文着重对上述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作了探讨 ,主要包括 :特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明知”的判定 ;“销售金额”的理解及认定 ;注册商标犯罪认定中的问题 ;侵犯著作权罪认定中的问题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的共犯和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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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现象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消除,但必须予以有效遏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法是最后手段的理念,应当充分运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综合效应为处罚留有相当的空间,且应加强这方面的处罚;但对危害严重的,则必须应用刑罚予以调整———定罪判刑。按照现行刑法,本罪的立法原意,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本罪不应处罚犯罪未遂。对2000年4月“两高”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提出质疑;为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法提供三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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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1):66-76
在形式逻辑上,《刑法》第149条第1款具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双重性质。但从犯罪属性和犯罪构成层面进行实质分析,《刑法》第149条第1款应当是注意规定。将《刑法》第149条第1款定性为法律拟制,违反《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不符。基于《刑法》第149条第1款注意规定的性质,援引该款并适用《刑法》第140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对象是《刑法》第142—143条、第145—148条规定的伪劣商品,二是涉案对象又属于《刑法》第140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伪劣产品。因此,"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可以型"规范,而不是"应当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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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末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定义上考察,上述两罪的内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发生认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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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其中,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领域广、规模大、案值高、危害烈的特点,其活动之猖獗,问题之严重,性质之恶劣,触目惊心。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执法主体,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力量凝聚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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