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09篇
  免费   14篇
  国内免费   1篇
工人农民   7篇
世界政治   30篇
外交国际关系   2篇
法律   433篇
中国共产党   34篇
中国政治   157篇
政治理论   16篇
综合类   145篇
  2024年   4篇
  2023年   23篇
  2022年   20篇
  2021年   21篇
  2020年   26篇
  2019年   8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8篇
  2016年   19篇
  2015年   16篇
  2014年   42篇
  2013年   44篇
  2012年   45篇
  2011年   49篇
  2010年   54篇
  2009年   64篇
  2008年   68篇
  2007年   50篇
  2006年   50篇
  2005年   49篇
  2004年   28篇
  2003年   24篇
  2002年   62篇
  2001年   22篇
  2000年   17篇
  1999年   3篇
  1998年   1篇
  1995年   1篇
  1994年   1篇
  1990年   1篇
  1988年   1篇
  1987年   1篇
  198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82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781.
“每个人都应当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因为,在那些事关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作怪。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然而,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  相似文献   
782.
高洪有 《新长征》2009,(3):30-31
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783.
公司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来源于民法,其价值诉求是以较小的成本阻止较大的损害发生。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对公司内部有缺陷的治理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在制度设计上,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主体除了股东以外,基于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会权力虚置的现状,还应将监事列为行使主体;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请求制止的范围只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章程禁止的行为,违反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和需要具体裁量的忠实义务的行为不应纳入制止范围;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请求制止的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救济措施是对没有停止实施相关行为的被申请人直接推定其行为具有过错,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相似文献   
784.
股东针对违法董事提起直接诉讼的制度.虽突破传统法律理论.却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董事对股东义务范围的确定与股东直接诉讼有着密切关联,对该义务范围的确定应采取基本原则与行为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而股东对董事提起的直接诉讼应主要限于董事对股东自益权侵害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缩小了董事的义务范围,出于理论周延和公司治理的需求.应对该义务范围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785.
王军 《法商研究》2005,22(5):104-111
营业者保护顾客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是一种以作为方式保护他人的义务。由于营业场所与顾客安全的特殊关联性,营业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保护义务。这种义务的规范基础通常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合同。其一般内容包括警示、防范、保护、救助等几个方面。营业者违反此种义务导致顾客被第三人侵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属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构成侵权的营业者应对顾客承担直接和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在赔偿后有权对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786.
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的发展,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进而引发的环境侵害诉讼案件日益增加.受害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受到侵害后又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此进行初步探讨并作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   
787.
杜景林  卢谌 《法学》2005,(4):112-121
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制史的轨道。这是国际法律发展潮流之使然。 2 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科学和先进的 ,因此 ,在给付障碍法的立法上也应当采取统一的基本构成事实 ,这就是义务侵害或者为不履行 ,从而凸显国际脉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788.
从白雪商标侵权案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一)将与 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 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如何理解"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以及"误导公众"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 有不同的观点。本期选取了两篇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在两起案例中,因案情不同,法院对于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以及"误导公众"进行了不同的认定,愿为读者提供更多的 思考角度。  相似文献   
789.
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均不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消除影响。第7条和第24条的规定还不适用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宜适用于第21条的规定,以免造成法律漏洞,尽管这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亦非立法技术使然。返还财产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或者我国物权法第34条或第245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之间的匹配关系,实际上仅限于损害赔偿(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难以扩及其他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790.
不可量物侵害是指由噪音、光、粉尘等不可称量的物质造成的侵害,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将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定性为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方式,以规范不可量物法排放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