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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借鉴: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起诉便宜主义已成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起诉原则,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刑诉法所确认。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体现法制原则较强,体现公益原则较弱,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暂缓起诉实为必要。在建立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同时,应设置与之配套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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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澳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秉承了英美法系的传统,在决定是否起诉时赋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绝对无起诉权,但是,对于已经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则有权根据自己对该案件的理解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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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诉撤回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小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2):23-29
公诉撤回制度建立在起诉便宜主义的基础之上,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目标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公诉撤回制度在理论基础与程序设置方面均有严重缺陷,对此,必须以实现理论基础的回归为前提,进行全面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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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一起诉便宜主义,在价值追求上契合,均体现了刑罚谦抑及经济等理念。我国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主要是出于政治因素,在制度设计上未自动运用起诉便宜原则,在现代刑罚理论(刑罚谦抑、刑罚经济等)支撑上先天不足。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范围趋于狭窄,从而导致相对不起诉制度本身应体现宽严相济要求的刑罚理念无法实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以科学的态度、理性的思维,使起诉便宜主义的先进性与合理性,在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得到最大限度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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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燕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32(1):120-121
构建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制度,首先要扩大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其次要建立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听证程度;再次要建构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制约机制,即从程序上、从提高检察官素质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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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庭前会议是指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过程中,为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打破了刑事审判程序由公诉直接过渡到审判的模式,在公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建立庭前会议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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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突破法律自身局限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起诉裁量范围过窄、程序适用繁琐、相关制度制约等方面。本文在对比美英德三个国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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