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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汽车修理公司是某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汽车修理等业务。在1995年前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经营决策正确,管理有方,职工积极性高涨,公司承揽了大量汽车修理业务,效益较好。1996年1月,王某因某种原因离开公司,新的法人代表上任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职工散漫,坐等上门修理业务,致使企业效益直线下滑。为鼓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公司决定与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并决定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体承包责任制,由全体职工承包公司运输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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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8日,历时43个月历经三审的Canon公司诉Recycle Assist公司案终于尘埃落定。该案被评为“200年世界重大知识产权事件”之一。该案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关系到修理、再生行业以及与接口技术、兼容技术相关的大批企业,涉及广泛的社会地公共利益,引起了产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争议。在分析案件的基础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修理与再造界定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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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2):24-26
船舶虽然在修理厂进行修理,但并非全船属于修理厂的修理范围,船员始终保持全编在岗状态。在此情况下发生火灾,船方主张修理厂对火灾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对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修理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船方不能就上述问题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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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敏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75-77
《合同法》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对采用补救措施中退货,减价及修理、更换与重作等形式的分析,可以得出采用补救措施实际不应作为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存在。《合同法》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人们对相关规范性质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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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更换、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必须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作为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即使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构成再造,也并不必然侵害专利权;在处理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是否专利权侵害的问题时,关键是处理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提供零部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权间接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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