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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在《〈骑士伟迹之镜〉译者序》中,玛格丽特·泰勒对权力阶层强加于作为他者存在的非权力阶层的赞助修辞、尤其是对该修辞所遵循的自贬—请求—报效的逻辑,进行了颠覆性的解构。研究其颠覆性本质、特征和意义,将为我国翻译界研究文艺复兴之初的欧洲女性翻译家的创作状况,以及欧洲女性翻译写作话语权的形成,提供重要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2.
司法裁判中的隐性知识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现代认识论的重要课题的隐性知识论的价值不仅在于揭示了隐性知识的存在,更在于论证了知识的本质是隐性的。司法隐性知识问题在当代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得以显现并在相关法学著述中多有表述。在我国大陆,司法隐性知识也广泛存在于案件裁判的事实建构与法律发现诸环节中,并在司法判案中有它特定的位置。司法前见、一般推理、事实解释、图式加工、事实剪裁、经验参与、结果导向、观念辐射等都是对司法隐性知识的艰难表述。连接隐性知识与既定法律规范依赖于法律修辞,裁判凭藉判决修辞而获得形式正当性并为公众更好地接受。现代诉讼程序规则是激励与规制司法隐性知识运用的制度环境,司法隐性知识的研究对当前我国大陆法治文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23.
西方修辞在西方社会无处不在.修辞方把事实当成可调控的修辞资源来说服修辞受众,修辞者和修辞受众之间存在着权力互动关系,受众拥有对修辞者的评判权而反作用于修辞者.通过对西藏3·14事件的修辞过程进行分析,让中国受众认清西方媒体的本质,提高其应对能力.  相似文献   
124.
125.
汉语修辞理论的发展, 不仅要向国外的先进理论、我国古代优秀的传统文化、邻近的各 种学科汲取营养, 而且需要十分重视对自身研究对象的研究, 需要重视对当代汉语修辞实践的研 究, 因为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和价值。这意味着汉语修辞理论研究应注重联系当前的社会需 求、联系当前的言语实际与汉语修辞教研的实际。修辞的理论探索与汉语修辞实践, 彼此作用, 相 互推动, 共同发展, 它们的互相联系总是处于动态之中  相似文献   
126.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作为边缘法学的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地位在事实上得以确立,法言法语渐被纳入学科研究对象。此外,作为现代语言学的分支,语体学已相对成熟,但法学语体问题却少有人问津。这也许与修辞学泰斗王德春教授主张语体种类之一的科学语体不再细分有关,也与自古以来文术多门,各适所好、明者弗授,学者弗师有关。然而,法学语体具有科学语体与政论语体甚至公文语体交叉的特点,可以视为语言分化的结果。法学语体研究滞后对我国法学研究与报刊编辑出版中的语言质量已造成消极影响。法学语体逐渐形成一些典型的语言手段及表达方式,如:词汇上庄重、严谨、文雅;句式完整,但具扩展性;语篇上具连贯性、充分性。我们应当恰当使用带语体色彩的词汇体现法学气派,并且合理使用长句、复合句反映法学风格。灵活运用的多种修辞表达方式充分体现了学术语境的科学理性与思维美感。法学语篇不妨在行文上流光溢彩,活泼多姿。与此同时,要防止不当话语修辞对交际和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27.
在人们日常思维和言语表达中,权力修辞占据主导地位。权力场成了影响决策的最主要因素,这既不符合法治的原则要求,也难以成就管理国家与社会的法治方式。从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方式的角度看,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是展开法治建设的思想条件。权力修辞与政法思维相匹配,重点维护的是管理秩序;法律话语与法治思维相适应,要限制权力,捍卫权利,是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治意识形态,维护的是法律秩序。法律话语与权力修辞的冲突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从西方法治的经验和中国法治建设的需求看,法律话语能否平衡权力修辞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败。  相似文献   
128.
陈望道先生的《修辞学发凡》不仅是修辞学史上的里程碑,也是我国文学语言研究的重要著作。文学语言的奥秘表现在对其主要特征———审美功能与价值的认识上,情感性、形象性、创新性、模糊性是其不可忽略的构成因素  相似文献   
129.
申丹 《思想战线》2021,47(2):131
修辞性叙事学是最为重要的后经典叙事学流派之一。美国《文体》期刊2018年春夏季合刊专门就这一流派展开了辩论,由该流派的权威詹姆斯·费伦撰写目标论文,多位来自不同国家和不同流派的学者对其进行回应,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和挑战费伦的观点,费伦则在该合刊的最后加以回应,捍卫修辞立场、说明相关问题。这场辩论涉及修辞性叙事学的基本模式和基本立场。通过评论这次学术观点的集中交锋,指出和纠正有关偏误,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修辞性叙事学的本质特征,以及不同模式、不同流派之间的互补关系。  相似文献   
130.
现代法治国家立法质量的提升需要借助于修辞。立法修辞就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为获得人们对法律内容的认同而采取说服性手段的行为。立法修辞过程至少包含了三个关键要素,即权威、听众和修辞方法。立法者权威是立法修辞的起点,在此基础上,立法者还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提升立法本身的权威。作为修辞所要影响的人,听众不再作为单纯的受众,而成为了修辞活动的中心,立法者必须结合特定的语境来以选择适当的修辞策略和方法,以实现立法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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