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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程序通过保障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其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转让,二是对有效转让的证券化资产予以财产登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要求资产转让的公示具安全、低成本和便捷的特点,本文从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出发,探讨债权让与通知方式的完善和资产转让权利登记系统的构建。  相似文献   
952.
953.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转让。对于此种特约的效力,一直以来有着物权效果说与债权效果说两种理解。我国判例的观点采物权效果说,并认为违反特约的债权让与绝对无效,不可补正。但是,从《合同法》第79条的立法背景与实际功能来看,禁止特约并不能达到保护债务人的目的。而新近的日本债法改革,从立法论上回归到了债权效果说。在《合同法》第79条的解释上,应当借鉴债权效果说。  相似文献   
954.
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法的稳定性。通过对现行契税立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民法客体理论检视,可以发现立法对契税客体采债权行为说。面对契税立法缺漏,法院应当恪守"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则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对于房屋预售引发的滞纳金争议,法院应居中将"合同签订日"扩张解释为"竣工验收备案日"做出裁判。对于合同解除引发的退税争议,法院应当依据交易是否已成立来确定税局应否退税。  相似文献   
955.
叶涛 《新法规月刊》2016,(3):152-160
基于债权而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现象被称之为"债权性占有".基于债权而占有债务人之动产、不动产时,债务人无权请求债权人返还.当债务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被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权人仍可基于对债务人的债权阻却第三人对该动产的返还请求.其理由是,该第三人对债权性占有人既享有物权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又享有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该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债权性占有人有权以对抗该动产原所有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该第三人.其理论依据是,当该第三人之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个权利并存时,应参考"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请求权竞合之理论赋予效力.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抗"租赁物之买受人的依据是,基于"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政策所确立的出租人债权债务法定概括移转规则.  相似文献   
956.
李锡鹤 《法学》2006,(6):11-17
根据登记生效主义,在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时,所有权、用益物权,均可以同等价值补偿。法律可规定不动产买卖协议、用益物权让与协议、用益物权设定协议为合同,不动产出卖人、用益物权让与人、用益物权设定人之登记行为,构成履约行为,无正当理由不为登记行为,可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抵押权及质权,情况比较复杂,如规定担保协议发生债权效力,或者无法以同等价值补偿,或者实际上以人保代替物保,增加了主债权人的风险。因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不应普遍适用于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况,实际上只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可承担民事责任之协议,而不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难以追究民事责任之协议;也不应增加当事人的风险。  相似文献   
957.
保理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不以债权让与人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应以确保保理人能够证实保理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事实为宗旨,确定构成保理人有效通知所需必要凭证的范围及标准;保理人提供经公证的必要凭证不应作为强制性规定。在能够确证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时,保理人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应可构成有效通知,且应认可诉讼或仲裁方式的通知在最终判决前有阻止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的消极效力。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能替代转让通知,即使在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情形中,债权转让登记与通知的效力冲突亦可通过坚持转让通知优先主义规则得以化解。暗保理人向让与人行使追索权不应以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为前提。  相似文献   
958.
崔哲闻 《法制博览》2022,(12):29-31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提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根据罗马法债的相对性原则我国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纳入合同法规的保护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不断丰富,超前消费已经成了一种人们的生活习惯,造成越来越多债务问题的出现,从而导致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问题也越来...  相似文献   
959.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7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该<批复>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960.
张迎秀 《工会论坛》2009,15(4):140-142
新破产法颁布前的劳动债权优先于别除权受偿的规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侵犯了别除权人利益。对劳动债权实行“有限保护”原则,优先受偿的合理欠薪期限限制在破产法公布前一年内。对劳动债权的保护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险费用的追缴力度,制止拖欠甚至不交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凡是出现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高管人员、控股股东等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欠薪达到1年以上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建立全国统一的、覆盖全体劳动者的欠薪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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