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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柴华 《政法论丛》2008,(1):92-95
新《破产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它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它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职工等主体提供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对商业银行而言,它在维护银行债权的同时也对银行债权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新《破产法》引进的新制度进行解读,并深入分析这些制度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以防范银行贷款风险。  相似文献   
992.
王克玉 《法律科学》2013,(4):141-147
合同转让时,尤其是合同权利转让时仲裁条款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目前,国内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司法实践支持仲裁条款自动转让。但仲裁条款自动转让的理论依据并不充分,也未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对于仲裁条款转让的论证仅仅限于国内法上的视角,并未考虑国际合同转让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和相关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等问题。本文旨在从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多维角度,进一步探讨合同仲裁条款转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对当前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进行评判,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内的法制和实践。  相似文献   
993.
本文对船舶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94.
对于《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的代位清偿,可以从内容和体系两个视角予以分析.基于内容之视角其构成要件有三重划分:但书内容为一般性要件、"对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为实质性要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特殊性要件,其法律效果具有"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与"发生法定债权转移"双重维度.基于体系之视角,《民法典》第524条与《民法典》...  相似文献   
995.
论破产别除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除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除了要符合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破产法的特别规定。别除权应当按照物权法的具体规定来行使,而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债权行使的各项规则对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相似文献   
996.
997.
李永军 《法商研究》2021,38(6):157-169
哪些财产权利可以登记,哪些财产权利不可以或者客观上不能够登记,属于登记能力问题.一方面,有些本来就没有登记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其通过占有或者交付就可以完成公示并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目的 的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不恰当地赋予了登记能力,且赋予其登记对抗效力,如动产抵押权;另一方面,对于很多原本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就可以产生,登记也仅仅具有对抗效力,如地役权.如此一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将变得困难,民法典的效力体系也将受到冲击.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体现出这一安排的不妥当性,应当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如司法解释的补充、概念的限缩解释或者扩大解释,来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998.
袁坚 《北方法学》2020,(2):150-160
资本市场不少股东在取得限售股份的同时作出公开承诺,如期限锁定承诺、业绩保障承诺、不占用资金承诺等。在限售股被质押融资的情况下,一旦债务逾期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新取得股东是否需要承继这些公开承诺所附的权利负担,现行法律与监管规则不一致,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也有差异,导致实践中呈现"混乱"局面。从公开承诺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负担承继原则来看,强制执行后公开承诺义务不应被新股东承继,但可能会造成法院强制执行成为原股东逃废债务的渠道,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健康的证券市场秩序环境。参考"买卖不破租赁"等案例,将公开承诺义务物权化,赋予其追溯效力,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案。  相似文献   
999.
1000.
陈晓君  郝振 《人民司法》2021,(7):101-105
本文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为中心,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代位权是否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标准,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划分为4种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债权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破产债权;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行使之债权的性质、数额和范围,与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并无本质差别;在代位申报债权确认方式的问题上,因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破产程序关于债权的确认程序无法吸收合并代位权诉讼程序,故应坚持分别审理主义原则;破产程序中,各代位债权人可以各自名义和份额享有表决权;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此前在次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统一由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次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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