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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农地征收过程中的制度失衡与政府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晓波 《行政论坛》2010,17(5):73-75
农地征收过程中的制度失衡主要表现为:农地征收范围界定不清楚、征收程序缺乏规范性、国有集体土地地位不平等和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政府应承担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主体责任。在农地征收过程中,政府要树立为人民负责任的意识,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行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健全多渠道利益表达机制,构建切实的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972.
周建国 《行政论坛》2010,17(3):60-63
农地发展权的建立将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耕地、农民利益及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但我国缺失农地发展权制度。我国农地发展权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农地产权虚置,农地主体虚位,农地权能残缺,以及传统农地管理与利用的弊端等。我国农地发展权制度的建构思路为,明确农地发展权的主体归属、实现方式和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973.
谈新时期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返乡,在没有及时找到第二、三产业就业岗位的情况下,农民工对流转出去的土地自然会产生要求。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就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就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974.
战时民船征用个人利益法律保护是为了提高公民参与和支持战时物资保障的积极性。在我国以保障国家公权利的行使、较少考虑个人利益的法律文化背景下,以物权法的视角,提出若干战时民船征用个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征用必须合宪、合法,征用程序必须正当,征用必须补偿。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征用效率。  相似文献   
975.
农村土地流转之前提: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本、生存之源。作为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承担了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功能。由于农村土地承栽着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极大地束缚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严重影响着农村土地流转。从总体来看,在我国农村广大地区,绝大部分农民游离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发展农村经济,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976.
公共利益是征收征用的合法前提.物权法草案对公共利益的抽象表述虽然考虑了公共利益的宽泛性,发展性,多层次性等特征,但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构建和谐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对客观性稳定性,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在把握公共利益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  相似文献   
977.
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童之伟 《法学》2006,(7):3-13
在物权法中写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不仅从立法技术角度是必要的,从维持法律形式统一和端正人们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观念的角度看也有意义。地方政府处理重要国有资产应该事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和获得批准。国有、集体和私人物权刑法保护的条文应该朝修改刑法、创设新罪名和规定单位犯罪的方向做明白表述。《草案》第49条、第68条、第128条和第137条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依据的规定有明显的宪法瑕疵;根据宪法,应该用“补偿标准由法律规定”替换这些条款中的“按照国家规定”及其它相应文字。在宪法中,市场经济条款要求平等和自由竞争,基本经济制度条款要求必要程度的超经济、超市场强制,处理两者的关系应两方面兼顾和平衡。为做好《草案》修改工作、学理解说工作和促使它顺利通过立法程序,人们对《草案》本身涉及的问题应该有更客观的认识。  相似文献   
978.
杨惠  熊晖 《现代法学》2008,30(3):70-79
耕地抛荒现象暴露出我国现行农地管制制度中隐含的产权问题:农地农用所产生的环境生态、粮食安全等外部效益被简单地视为一种"公共利益",并理所当然地归属于社会公众所有,而政府更以此"公共利益"为由理所当然地对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施以限制。此种财产权界定虽然保障了公众的需要,却忽视了农户的利益和感受;严重的利益分享不公,导致农地管制制度所应当具有的保障并促进农地外部效益供给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使得管制效率低下。因此,有必要在农地管制中引入激励相容的理念,在禁止规范之外建构一套合理可行的激励机制,透过法律创设农地外部效益财产权,并对此财产权及农地使用权给予明确的界定与保障,由政府代理社会大众进行必要的补偿或财产权交易,以真正达成农地保护的目的。  相似文献   
979.
郑贤君 《法学论坛》2005,20(1):20-23
宪法规定私人财产的征用须服从“公共利益” ,其目的是为了抵制个人财产由于政府的专断或不公正行为而丧失。与具有主权属性的征用权相关联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 ,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行使的 ,相互之间有一定制约。立法机关只能就“公共利益”确定概括标准 ,具体的判断标准由行政机关行使 ,只有出现争议时 ,司法机关才会介入  相似文献   
980.
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王利明 《中国法学》2005,2(6):57-67
关于征收征用制度,物权法草案在规则设计上须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应维持宪法关于公共利益的抽象表达,不必采用正面界定和反面排除的方法来规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二是应区分征收、征用与拆迁等概念,分别规定征收、征用的条件与程序;三是应明确规定征收征用的合理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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