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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基于对犯罪的科学认识,是充分认识到刑法的功能,是对构建和谐社会伟大政治理念的呼应,这三方面都与权利恢复制度具有相通之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我国具体适用权利恢复制度进行“度”的考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52.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消灭制度进行了有益的研究,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刑罚消灭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时效制度、赦免制度、复权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等方面.以1997年刑法典颁布为界,刑罚消灭制度的研究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总体而言,当前对刑罚消灭制度的研究在整体研究水准上处于一个较高的层次,但仍有进一步深化拓展的空间.在研究方法上,应当进一步重视和深化比较研究.在研究重点上,对于赦免制度、复权制度,尤其是刑罚消灭制度的特征、理论根据等诸多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仍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253.
我国法律和实践中存在对有前科公民的歧视,由此造成有前科者就业困难,以致重新犯罪,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文章借助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论所提倡的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剖析前科歧视的不合理性,提出应从立法和法院诉讼两个方面保障有前科公民的正当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254.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新的刑事政策。新形势下,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以在校生犯罪作为切入点,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应然与实然两方面进行了抛砖引玉性的探讨,以期在理论与实务上能对在校生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55.
犯罪记录是关于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客观记载,前科是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判处刑罚的客观犯罪事实,两者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不是评价对象和评价结论的关系;前科消灭所消除的不是犯罪记录,而是前科再次受到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可能性.虽然我国司法机关对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具体设计,但由于法律层面存在的缺陷,犯罪记录的正当功能难以发挥,反而扩大了前科的标签效应和株连效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应注重在犯罪记录查询的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犯罪记录的隐私权保护等方面加以功能限定.  相似文献   
256.
<正> 在苏共中央关于《改善维护法制和加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工作》决议中,特别强调了提高同累犯作斗争的效果问题。为了完成这一任务,苏联最高法院1982年12月9日全会通过了关于改进法院同累犯作斗争工作的两个决议。其中一个决议强调,法院要加强对累犯的预防工作:要更坚决地利用一切法律手段,预防和消除酗酒、酒癖、流浪、乞讨以及其他一切有利于累犯的寄生生活方式;要采取措施制止那些在生产中酗酒、破坏劳动纪律和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257.
在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大量基于犯罪记录产生、针对犯罪记录主体设定的禁止性规范,即前科规范。通过对近30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可以发现,现有前科规范数量十分巨大,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都有涵盖,形成了一套严密的针对犯罪人的禁止性权利限制体系。越来越多的前科规范被制定出来,也引发合法性问题,原本作为犯罪预防的制度有沦为“二次惩罚”工具的风险。对此,需要遵循前科规范创设的基本原则,即创设法定原则、预防必要性原则和评价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258.
前科对量刑(死刑适用)的影响,无论是趋重调节还是趋轻调节,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谴责性理论”“危害性理论”和“同情克减理论”共同为前科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完整诠释框架。前科在域外死刑裁量实践中发挥着独特且重要的作用,我国实践中的惯性思维是将前科作为强化死刑适用的依据,而其限制、弱化死刑适用的积极功效却未被发掘。“无前科”属于前科情节的范畴,应高度重视其限制死刑适用的价值。在有前科的情况下,需综合衡量当下犯罪以及前科的实际情况,进行双重规范判断,根据是同种前科还是异种前科、故意前科还是过失前科、重罪前科还轻罪前科前科是否经过一定期限、前科是否消灭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59.
罗翔 《政法论坛》2023,(5):24-35
作为一种隐性的惩罚措施,连坐仍然以犯罪附随后果的形式广泛存在。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它是一种保安处分制度,应当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源于法家的重刑主义,它不符合一般预防的需要,也无特殊预防的可能。它对职业的限制没有考虑职业的关联性,违反比例原则。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清理。在上游领域限缩犯罪圈,推行法定犯初犯不罚原则;在中游领域压缩前科制度,变《无犯罪记录证明》为《未受刑罚处罚证明》;在下游领域禁止非法查询个人信息,依法严格限制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相似文献   
260.
2019年2月28日,澳大利亚政府一项禁止家庭暴力犯罪前科人员入境的政府法令生效。据悉,该法令不仅拒接家暴犯罪前科人员入境,对于已入境但出现家庭暴力行为的外国人也将剥夺其居留权。澳大利亚移民部部长称:“澳大利亚对家庭暴力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绝不允许对女性或儿童实施暴力的人入境澳大利亚。”透过该政府令可一定程度上窥见澳大利亚政府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与治理的决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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