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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刘媛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22-24
由于我国刑法体系中前科制度的缺位,使得前科法律定位不明确。犯罪人受过刑事处罚后复归社会的法律地位与社会评价无法预测和控制,这不利于其重返社会、消除犯罪标签。因此,在现行刑法体系中建立完善的前科制度,可使刑罚的功能达到最大化,使刑罚的效果处于可控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72.
前科是被法院宣告有罪的法律状态,前科消灭的对象是刑事法的后遗效果,我国刑法中只有有限的与前科相关的条款,且设置了相应的消灭或者不消灭的条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价值取向,无需再增设独立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73.
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被倡导,也是司法实践探寻的方向。本文以我国关于前科的立法现状为论述背景,概括前科保留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存在的理由,并分析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学根据,通过对前科保留与前科消灭的利益权衡,得出坚持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场。同时并不绝对否认前科保留制度的效益,而是在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设计上考虑前科制度的合理之处,将前科制度的成效运用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规定中。 相似文献
74.
在我国,理论界众多学者强烈呼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实践中也有地方进行了尝试。然而,尽管轻刑化是我国未来刑罚立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国情的不同,当前建立类似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轻刑化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而且,前科并不是刑满释放者再社会化的唯一障碍,前科消灭还会与档案的真实性本质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75.
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简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建设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6):93-95
国外在前科消灭的方式上主要有法律规定而消灭、法院裁定而消灭、注销记录而消灭等三种方式。联合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制度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目前,各国在前科消灭的机构、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规定较为详细。分析、借鉴外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6.
常宁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27-30
为犯罪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使其异于常人,是导致其再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这种分析,我们未来在制定有关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时,应当考虑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将其前科记录销毁,去除贴在其身上的"罪犯"标签,以此达到减少其再犯可能性的目的。 相似文献
77.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所共同认可和采纳的一项制度。从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的前科规定和国际上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来看,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然性与可行性。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体系,更好地完善现代法制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历史使命,应当在诸多方面实施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78.
浅议前科的限定与消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建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1):80-83
前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 ,只有在服刑罪犯存在人身危险性时才具备存在的意义 ,单纯以所受刑罚的轻重为适用标准有一定的缺陷 ;前科应与累犯制度区别开来 ,不应具有定罪效应 ,前科的功能在于限制行为人的资格或权利以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 ;前科应该有存在的期间 ,前科消灭的期限要有利于改造行为人 ;我国应该承认前科制度 ,并完善其消灭机制。 相似文献
79.
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境域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志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2):119-125
出狱人保护工作在中国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诉求,对犯罪预防、平衡社会关系意义重要.出狱人应当被视为被犯罪破坏的对象,同样需要恢复性保护.公众对于出狱人应有宽容和责任感,给予其帮助,这有助于防止再犯罪从而有效保护社会.加强出狱人保护工作,应制定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出狱人的权利、义务,完善出狱人社会保障机制;应构建包括生活保险、待业保险等内容的出狱人社会保险制度,维持出狱人最基本的生活;应修改刑事法,增设前科消灭制度,以消除社会对出狱人的歧视;应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激发其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养成出狱人自食其力的意识;应构建出狱人社会救助体系,在政府督导模式下,促进民间力量积极开展出狱人社会帮教工作,鼓励慈善团体将扶助出狱人纳入慈善活动范围. 相似文献
80.
前科制度的存在对前科者尤其是罪错未成年人的不利评判效应,对未成年人的发育成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有违刑事处罚的目的,我国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淡化罪错未成年人因其犯罪记录而在重新步入主流社会时遇到的阴影和障碍,消除罪错未成年人与社会之间的隔阂,有效地预防未成年罪犯的再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