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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问题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当前诸多刑法学者均认为此二罪具有如下区别:其一,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包庇罪则是一般主体。其二,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而包庇罪则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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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10等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就是与其事前无通谋的“犯罪的人”,、但对此处“犯罪的人”不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来理解。而要正确地理解“犯罪的人”.主要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对“犯罪的人”由谁来判断?二是对“犯罪的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客观上看我们赞成犯罪嫌疑浓厚的人才是“犯罪的人”的观点,只不过这里“客观上看”应理解为.行为人特剐认为或社会普遍观念认为。、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刑法理论.对一些特殊的窝藏、包庇行为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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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改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量刑原则、共同经济犯罪的处罚以及包庇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无论就其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技术而言,都存在诸多问题。需在刑法修改中加以完善,以增强刑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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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62条(本文将之简称为“该规定”)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窝藏、包庇罪论处。笔者认为,该规定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及其客观方面破坏了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统一性,是不合理的,没有存在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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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8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明知李某交通肇事撞死一人的情况下,收受李某现金10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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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轰动全国的"公安部督办案"做出一审判决:误将瓜农当"野猪"射杀的塔城市委原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吕笃功等5名涉案人员,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出借枪支罪和包庇罪等获刑,并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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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1993年10月11日上午,张某看见同室办公的检察员彭某将犯罪嫌疑人蒋××(后被判刑)挪用公款一案的侦查材料存放到办公室文件柜里面,遂于当日下午将侦查材料的存放位置告诉了蒋妻杭××,并嘱其:“晚上找人把材料取出来,这样检察院逮捕蒋××就没有证据了,等蒋××取保候审以后就有时间活动了”。张某还提供了作案路线、办公室门锁钥匙。当日夜,杭××召集其兄杭×和亲戚张××、王××驾车至检察院,由杭××、王××在院外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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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业银行营业所储蓄员王某,1998年6月lO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储户存款三万元用于自己贩运药材。6月20日,当王得知县农行将于25日来所稽核帐目的消息后十分恐慌,当晚王将其姐夫刘某(村民)叫来说明实情,俩人密谋制造一起假抢劫案,欲掩盖挪用三万元的事实真相。当晚恰逢王某值班,刘便按照王的要求用刀将王刺伤(后法医鉴定为重伤),并伪造现场逃离。6月21日王向公安机关报称:“三蒙面人将我刺伤,抢去现金三万余元。”此案侦破后,王、刘二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包庇罪提请批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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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张大义灭亲,实则与司法正义原则相背离。我国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吸取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现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进行立法完善。应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亲属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与社会上一般人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加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