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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司法实践证明存在着诸多弊端和缺陷。本文试就重构科学、合理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作一探讨。一、重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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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的实然分析与应然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的积弊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暴露出来,可以说这一制度虽然在保障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容回避的是由于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够合理,已经导致了越来越多司法实践的困惑,本文从分析我国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在分析了现行发回重申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对完善这一制度进行了一些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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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117-119
案件的发回重审和再审,不仅是对原审判决的否定也是对原审诉讼活动包括公诉活动的否定。让原审公诉人继续出席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法庭支持公诉容易受到思维定势的影响,也与另行组成合议庭制度不相衔接,不利于实现发回重审和再审的立法目的,影响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在我国建立区分情况的更换公诉人制度具有应然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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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8名村民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诽谤罪批捕。获刑的8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焦作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后,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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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这一司法界特别是刑事司法界早已熟知的词组,在佘祥林杀妻错案被纠正前后,几乎成为被人们嚼烂了的字眼。人们从佘祥林杀妻错案中反思:假如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对死者和张在玉进行DNA鉴定并加以比较,决不会错误地认定死者就是张在玉;假如我们的政法委不对各案进行“领导”,不会发生错判十五年:假如我们的公、检、法三机关中有任何一家坚持“疑罪从无”,不可能发生错判;假如上级法院发现不能确认犯罪后直接改判无罪而不是裁定发回重审,佘祥林错案至少能提前纠正十一年;假如法院能认真地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假如……也许有太多的沉痛假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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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领域中的"执行难"和"执行乱",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学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将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基于权力不受制约必将导致腐败的基本论点,主张对民事执行开展检察监督的呼声日渐高涨。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