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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曦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29-133
传统的由二审事实审查标准间接推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观念不符合我国当下关于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是按照一审法院选择的证明标准是否适当进行衡量的,统一的二审事实审查标准并不妨碍多元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适用。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修改并不彻底,仍然存在多方面不足,不利于实现限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修法目的以及区分诉讼证明标准和二审事实审查标准的客观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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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名保姆偷了雇主的手机,没想到这部手机价值6万多元。2012年6月,法院一审判处保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随后,“保姆偷天价手机案”在国内引发诸多争议,郑州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12年12月28日,法院重审宣判,以该保姆对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熏大认识错误,判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此有法学专家称,该案依法改判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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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3年11月期间,周某、马某、黄某、刘某伙同张某、老三等人,在东莞厚街、沙田以嫖娼为由抢劫卖淫女及男友3宗9人,财物价值9500余元,并致郑某死亡(以下简称犯罪事实①)。2004年4月2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死刑,马某死刑,黄某有期徒刑13年,刘某有期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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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事由分析——从“法院发回重审权”的视角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佩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23(4):53-61
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对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大部分研究仅侧重于描述发回重审制度由于立法本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很少立足于法院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权"性质的角度进行分析。因此,有必要提出"权利性质的发回重审权"和"裁量性质的发回重审权"两个概念,在此基础上细致分析两个不同的程序中法院发回重审事由的区别,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发回重审权"的行使以更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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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刑事诉讼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损害刑事二审的功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引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反复追诉、导致法院内部的矛盾冲突等弊端,提出了强化二审功能、一审法院应严格把关,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解决在立案前和判决前、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切实贯彻和落实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等进一步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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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是刑事诉讼上诉制度中的一个选择性环节,这个环节在延长案件结案时间的同时浪费了司法机构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有关人员的心理负担,而且发回重审并没有在审级上提高重审的权威性。所以说发回重审是一种低效率低水平低权威的重复工作,其本身存在着正义和效率之间的矛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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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旭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37-41
新修订的刑诉法对发回重审制作出仅限发回一次的修改,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以下弊端:一是有违“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取向;二是违背刑诉法的二审终审制;三是有违“疑罪从无”原则;四是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形同虚设;五是发回重审的周期过长,不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解决之道需从“立法”入手,即用“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代替“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完善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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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法上的保全是指为使将来判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或行为作出的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旧《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财产保全",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100条),从而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至行为。关于保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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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一种程序性保障,在提高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在实践运行中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本文将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及原因的分析,探寻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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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该原则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尚存缺陷,而这些缺陷易导致变相加刑的现象,对这一原则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