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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制度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审判质量而设立的诉讼程序。该程序的设置为一审被告人提供了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查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被告人上诉权利.使其不至因害怕上诉后再次审判承担更加不利的后果而不敢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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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平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0,(3):72-76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审判权力为本位的诉讼模式的产物,是司法理想和司法操作的混同,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也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建议立法机关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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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已经上诉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被告又重新提供证据的情况。有些被告为掩人耳目,在案件发回后开庭审理前,又重新整理了一套证据和法律依据提供给法院。在其重新整理的证据和依据中,被告又加进去了在原审时没有提供的证据和依据,力图以此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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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院民三庭所管辖案件的二审案件范围主要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农业承包案件。根据统计,海南中级法院民三庭2004年度审结的306宗民事案件中,改判97宗,发回重审31宗,改判和发回重审共计128宗,占总结案数的41.8%,同2003年度相比,2003年审结309宗。改判102宗,发回重审24宗。改判和重审案件共计126宗,占总结案数的40.8%。基本持平,约有上升,2005年全年审结案件282宗,改判89宗(含改裁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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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中级法院为例,2000年1-12月、2001年1-10月。民商事纠纷再审情况分别是:收案占同期二审结案的25.52%、18.91%。同期再审结案民事维持占30%、50.98%。改判发回重审占70%、49.02%;商事维持占35.9%、59.83%.改判发回重审占64.1%、40.17%。1999年至2001年10月,该院二审对一审判决改判发回情况分别是:民事改判率:36.45%、37.99%、38.23%:发回率:5.48%、3.30%、6.18%;商事改判率:36.86%、46.27%、39.83%:发回率:4.24%、5.22%、6.49%。以上情况表明,民商事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二审改一审的多,二审生效裁定再审的多。裁定再审后维持的多。再审改二审的多.再再审改再审相对较多。而刑事、行政案件申诉再审和基层法院再审工作处于正常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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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一审法院分别以刘某甲贩卖冰毒92.02克、麻古8粒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刘某乙、孟某贩卖冰毒25克、麻古8粒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一审检察机关未抗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法院未予改判。此后,一审检察机关在原判事实、情节、量刑均未发生明显变化时,以主刑部分量刑适当、但遗漏附加刑提出抗诉,即依法应对刘某甲并处没收财产、对刘某乙、孟某并处罚金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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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诉法中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是上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之一,该制度蕴涵了程序保障、权益保护和监督制约等功能。当前,我国民诉法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已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为完善该制度,一是要建立发回重审与指定改变管辖并存的制度;二是取消“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这一条件,规定只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才发回重审;三是取消实体处理有问题可以发回重审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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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重判15年,二审认定证据明显不足发回重审,一件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却久拖不决,以涉黑被捕的被告人,背着贷款诈骗的罪名已被关押了近1年半时间。还有一系列令人费解的谜团:法院认定的贷款诈骗案,作为受害者的金融机构为何认为被告人无罪?同一案子在不同地方的同级法院,为何有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多名法律专家认为无罪的被告人为何被判刑15年?举报人反映,在这一系列谜团的背后,是极个别政府官员干涉司法的阴影。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彻查,不应让无辜者蒙受冤屈,更不能让司法公正蒙受屈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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