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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沈言  夏菁 《人民司法》2020,(2):37-40
【裁判要旨】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应当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的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量刑规范和细则进行,还要审查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采纳量刑建议的五种情形。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如认为原判决不存在应当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32.
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如何认识、如何定性,一直存在着争议,笔者试就改判、发回重审认识上的误区及其修正问题略陈己见。  相似文献   
33.
《政府法制》2012,(18):10-10
《新京报》2012年6月8日刊发沈彬的文章:河南叶县农民李怀亮因为涉嫌一桩杀人案,于2001年被逮捕。本案经历了叶县法院、平顶山中院、河南高院三级法院七次审理、三次判决,但都因为“证据不足”,三次被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为李长久未被判决,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平顶山中院为了“息访”,居然于2004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承诺”判李怀亮死刑。而李怀亮已经被关押超过10年。  相似文献   
34.
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审级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审级控制的进路消除民事案件的同案异判,有利于在更广层面和更深层次上制度性防范因自由裁量权规制不力而导致的权力寻租,使司法权影响下的社会生活更接近宪政理念的实质要求。实现特殊民事案件的同案同判,须将其一审管辖权统一上提一级;实现一般民事案件的同案同判,须取消裁量型发回重审和调适法定型发回重审。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审级控制会受到民事诉讼调解实践、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和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之改进的影响。  相似文献   
35.
《中国审判》2011,(3):20-21
针对我国当前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认识混乱、审判监督指导方式不统一、案件请示报告存在争议、发回重审的标准不完善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关系的性质,规定了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方式,对法院系统内部的请示报告制度进行了诉讼化...  相似文献   
36.
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到2012年发回重审被判死缓,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司法内部工作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热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从  相似文献   
37.
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取决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二审法院在自行改判时应该遵守审级原则、诉审分离原则、开庭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不符,二审法院自行改判遵守的原则有的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符,有的存在适用上的问题。我国应该对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二审法院自行改判应该遵守的原则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38.
再审程序依照一、二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使得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得到广泛地适用。虽然《审监适用解释》的出台为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适用进一步提供了立法依据,但仍未能就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的运行作进一步详细的规范与设计。现实中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困境以及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质要求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特别是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案件的急剧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对此作进一步的积极回应。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和结构模式,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应具有等同性,因为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因此,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必须立足于这一基点,也是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同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独到之处。  相似文献   
39.
河南男子胡电杰因“杀人罪”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次判处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40.
黄辉 《政府法制》2014,(15):18-19
3月17日,方俊金被无罪释放了.正义,迟来了很久.对于方俊金来说,在正义迟到的339天里,他经历了逮捕、公诉、审判、上诉、发回重审等一系列的司法程序,无数次喊冤的声音被江西省永修县司法机关习惯性地漠视.但事实最终证明,他是清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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