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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防卫权的主体问题,刑法相关条文并未作明确规定。依据通说,特殊防卫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包括受害防卫人和非受害防卫人。如果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将非受害防卫人作为特殊防卫主体有违刑法的正义性、谦抑性、人道性,同时,也不利于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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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香港、上海、深圳以及西安的5117家企业,进行了一次大型的企业被害调查。被调查企业所遭受欺诈、贿赂、敲诈勒索以及知识产权等商业犯罪的风险要高于抢劫、袭击以及偷盗等普通犯罪。商业犯罪的风险率是普通犯罪风险率的3.4倍。大型企业遭受商业犯罪的风险更大,尤其是欺诈犯罪。各城市之间商业犯罪的差异很小。相较于其他新兴经济体、西欧与东欧,中国境内企业所报告的犯罪案件量较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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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及时出台,从根本上转变了人们将家庭暴力看做家庭内部私事的旧观念,并将提升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在唤醒受害女性依法维权意识的同时,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保护和社会支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家庭暴力固有的社会根源和文化根源、相关立法和执法的疏漏、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心理和性格因素,以及部分女性维权意识薄弱或维权方式不当等。完善并落实《反家庭暴力法》,需提高普法宣传教育的精准性,唤醒广大女性的依法维权意识,帮助广大女性培育法律情感,树立法治观念,并充分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的各类救济手段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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摹仿字迹是书写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抑制自身书写习惯,仿照他人笔迹特征的方法书写而成的文字.由于摹仿字迹形成的特殊性,导致了鉴定人员识别、判断摹仿字迹有一定的难度,摹仿字迹判断失误,被摹仿人受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进入八十年代以来,经济、民事活动日益频繁,当事人诉本人签名被摹仿的案件逐渐增多,鉴定人误判摹仿字迹的情况也偶有所闻.本文以“关于防止误判摹仿字迹的体会”为题发一议论,与同行们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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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体现了现代责任保险由"补偿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理念向"保障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赔付"理念转变的趋势,因此,我国的未来的强制医责保险应当赋予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在立法赋予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以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这一法定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同时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受害人这一法定权利的行使,并需对其行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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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面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形形色色因缺乏自救能力而受到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案件,心情十分沉重。对于受害儿童来说,纵然有数十万、数百万的赔偿也难以弥补对他的稚嫩心灵和身体的创伤。我认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应当培养孩子的自救能力,使孩子在日常生活中掌握和灵活运用应急自救知识。培养孩子的自救能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言传身教式。“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对孩子而言,父母种下去是行为,收获的是习惯;种下去的是习惯,收获的是性格;种下去的是性格,收获的是命运。父母对孩子的言传身教,就是在孩子心田中的“播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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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子女是社会经济发展、人员流动加剧的产物,有人称其为“制度的孤儿”.近几年来,留守子女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犯罪率和受害率逐年攀升.本文从法律角度剖析这一特殊群体的状况,以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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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琪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3,(1):101-107
犯罪侵害似乎无处不在且不断改变形式。从实践看,结合犯罪预测进行侦查和打击犯罪行为,不足以有效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使得从犯罪行为的“受侵害”一方进行预测成为必要。其方法是根据犯罪侵害规律,确定“受侵害”诱发因素指标并进行二元logistics回归分析。同时,利用建立的犯罪预测模型进行个体分析,确定分析对象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后针对受侵害高危人群及时预警以达到预防受害之目的。受害预测有利于强化侦查机关的预警预防能力,而且能够有针对性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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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归责原则。因此,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此也导致司法实践不一。但从梁慧星先生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评价为:“工伤事故致工人伤残死亡的赔偿问题,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显属不当”,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对该解释的第11条明确为“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后,学术界与司法实践对雇员受害赔偿普遍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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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受害信息及其利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4年2月云南某高校发生的四名大学生被害案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事实上当前大学生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情形越来越多,愈来愈严重威胁着大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以及高校稳定。遗憾的是,理论界和司法界都鲜有对大学生受害信息的全面、准确掌握,除有司法习惯上对违法、犯罪信息披露进行限制的影响外,也在于我们未能充分认识到收集和利用大学生受害信息的重要性。本文的讨论旨在推动对大学生受害信息问题的认识深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