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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理性初查"是相对"草率初查"而言,是对过去那种接到举报就抓人、从犯罪嫌疑人嘴里抠口供,以习惯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为导向进行破案做法的严格纠正和规范,突出的是"理性",讲究的是"谋略",展示的是技巧。"望闻问切"是中医诊断疾病的四种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112.
口供是指刑事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自己涉嫌的或者被指控的犯罪案件事实的有无和罪行轻重以及自己的其他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本文将就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口供制度的特征,结合国外口供制度,再就我国现行口供制度发表自己的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113.
从制度到实践,口供在古代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赃证仅仅是获取和推核口供的辅助手段,孤供可以定罪,而无供情况下则通常只能办成悬案或疑案。相应的,作为取供中的合法暴行,最不可妄加的拷掠成了断狱中最不能离开的审讯手段。而有限的可知论、伦理秩序和狱无淹滞的价值诉求、反逻辑的自由心证及非对抗的刑事司法等则为口供主义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 相似文献
114.
在目前的中国司法实践中,“重口供”现象是无法避免的。有些学者设想使用沉默权和“禁止自证其罪”的规则来促使司法人员“轻口供”,忽视我国特定的司法环境、社会状态、法律文化等因素。本文以研究中国特殊情形下的问题和原因为着力点,不在于提出一些类似与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115.
《现代法学》2017,(3):122-131
疲劳审讯不仅会对被讯问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催生虚假口供,诱发错案,因此,对疲劳审讯应当明确禁止,排除由此所获证据。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疲劳审讯的认定可归结为三种模式:强制性认定模式、裁量性认定模式和原则加例外的认定模式。基于当前的刑事诉讼结构、辩护制度的发展以及既有的侦讯环境,我国对疲劳审讯的认定应采原则加例外的模式,规定除法律设定的特殊情形外,连续讯问超过24小时应被认定为疲劳审讯,所获供述亦应排除。另外,要准确认定疲劳审讯,还需厘清"必要的休息时间"和两次讯问间隔时长的关系,对剥夺饮食和夜间讯问能否归入疲劳审讯也需做出明确回答。 相似文献
116.
在有着长期实行"口供至上,罪从供定"历史的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已经不自觉的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习惯。这种习惯甚至一直影响到当代的刑事证据实践,表现为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口供的情有独钟,导致侦查机关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机关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机关没有口供不判决的局面,但是这种现状在面对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时却处在无比尴尬的境地。 相似文献
117.
刑讯逼供被我国立法所禁止,却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排除非法口供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之一,国外的长期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是非常有效的。我国排除非法口供规则的运行情况表明,与规则立法预期还存在很大差距。这里有规则本身的不足,也有实际运用中贯彻不到位的问题。弥补不足,铲除障碍,是实现通过排除非法口供达到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8.
白俊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6)
排除非法口供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但存在反对确立排除非法口供规则的观点,我国排除非法口供规则有其相应的理论根据;考察我国排除非法口供规则实施的情况,仍存在的问题,应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3、55、56、57条中关于排除非法口供规则。 相似文献
119.
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观点认为,同案被告人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不具有证人资格。随着世界范围内证人资格的扩张,案件的利害关系逐渐与证人资格脱离开来,同案被告人开始取得了作证的资格,其供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当然,同案被告人与案件利害关系的强弱影响到其证言的证明力。具体来说,同案共犯之间由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口供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补强;而同案非共犯以及非同案共犯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口供证明力较强,无需补强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