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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证据既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也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口供作为一种证据材料,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否予以刑罚处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口供的取得存在着诸多弊端,导致当庭取舍选择的难度,影响了刑事审判目标的实现。因此,完善立法,防止串供,合法取证是保证口供真实有效的根本措施。  相似文献   
232.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口供补强规则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对口供补强规则的一些认识,通过对口供补强规则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如需要补强的口供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口供补强的程度、共犯之间的口供能否相互补强等进行探讨,提出我国应当兼采实质说与形式说,合理设定补强范围和补强标准,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是主证据而不是案件事实,同案犯的口供不能通过一致性获得补强。进而对我国完善口供补强规则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33.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长期以来中国刑事司法中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立法上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脱节,使立法条文处于虚置状态,未能真正遏制非法口供,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立足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的权衡,以及我国国情,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口供应持的理性态度,并就如何预防非法口供提出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234.
变相肉刑是刑讯逼供的行为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变相肉刑是一个不真的事实,严重阻碍我国刑事法制文明建设。变相肉刑与肉刑两者并不存在实质区别,都是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都是对受刑讯者进行肉体和精神折磨。司法解释应当详尽列举变相肉刑的各种情形;应当废除司法解释中变相肉刑构成犯罪的结果条件;应当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实行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相似文献   
235.
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悠久,在封建社会的专政统治中,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形成进一步加强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而口供被赋予了重要的使命,成为定罪的主要甚至全部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注意到偏重口供的片面性和负面影响,规定对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口供补强规则。我国刑诉法对口供补强规则的规定过于笼统,有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236.
滇纪 《中国监察》2012,(4):50-51
在查办党纪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任何一种证据规则得以适用,必须具有自身的价值基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认定,普遍是围绕物证和口供展开的。  相似文献   
237.
杨柳 《人民司法》2012,(1):24-26
翻供,简言之,即为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先的口供。翻供作为一种诉讼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出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阶段。翻供具有动态和静态两个层面的内涵。前者是指推翻原供的行为,后者是指推翻原供后的口供。有的翻供是确有可"翻"之处,"翻"了才符合事实真相,有的翻供则是基于侥幸和求生、求自由的本能的不实翻供。翻供的原因主要有: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案件证据不够扎实等等。无论翻供是出于何种原因、表现为何种形式,如何正确应  相似文献   
238.
孟桂芹 《法制与社会》2010,(32):254-255
刑事诉讼中,口供是一种很古老的刑事证据。诉讼伊始的审讯问案,其目的当然是获取当事人对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核实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审讯问案中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嫌疑人口供。《唐律·断狱律》中曾有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为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嫌疑人最了解案情真相,所以其供述最为可靠,这是当时执法者普遍认同的观念。对口供的过分倚重必然导致刑诉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为我国封建法律所认可。虽然已为现今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如何在立法及司法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已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39.
无条件积极关注技术作为心理咨询技术中的基本技术,运用到侦查讯问工作中有其独特的优点和作用。在强调法治精神的大环境下,传统讯问方法越来越受到限制,而将心理咨询技术融入到讯问工作中,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同时有助于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避免讯问僵局。  相似文献   
240.
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实防止虚假供述,必须要结合虚假供述的形成机制和真假供述的识别原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分别从补强证据要求、待补强口供要求、补强对象和程度等方面使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经过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过滤后的任何口供,只有在特殊情节排除了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前提下获得的,并得到了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证据或者新证据的印证,且供述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细节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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