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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传统共同被告理论仅以程序法为划分依据,理论上没有揭示共同被告的实质性联系,实践中导致对共同被告口供的不正确适用。本文以实体法为依据,兼顾程序法,认为从证据法讲,可将共同被告分为实质的共同被告和形式的共同被告。实质的共同被告包括同案处理和非同案处理的共犯.牵连犯,他们的供述应作为被告口供处理,当前的司法解释将其作为证人证言是不妥当的。但同时应对不得仅以被告口供定案的原则予以松动,允许一定条件下可根据被告口供对整个案件或部分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形式的共同被告供述作为证人证言处理。 相似文献
252.
253.
王幼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59-62
本文阐述了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证据中最常见的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基本特征。从立法上分析了我们对待被告人供述笔录的矛盾态度,分析了刑事诉讼中的认定口供证据效力的实践操作。提出构建我国被告人自愿性供述的规则,并对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54.
再论遏制刑讯逼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敏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6):64-69
本文针对"刑讯逼供利大弊小"、"刑讯逼供是成功经验,不能完全否定"等糊涂观念,论述了为什么必须遏制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概由于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它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犯罪;执法犯法的问题再由执法机关自己去查处,往往很难下得了手;刑讯逼供又是一种几乎无法证明的犯罪,具有自我保护和逃避惩罚的本能,这就使得对刑讯逼供的查禁非常困难.对症下药,探索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对策,作者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255.
秦宗文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2):40-44
传统共同被告理论仅以程序法为划分依据,理论上没有揭示共同被告的实质性联系,导致实践中对共同被告口供的不正确适用。从证据法上讲,可将共同被告分为实质的共同被告和形式的共同被告。实质的共同被告包括同案处理和非同案处理的共犯、牵连犯,他们的供述应作为被告口供处理,当前的司法解释将其作为证人证言是不妥当的。但同时对“不得仅以被告口供定案的原则”应予以松动,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被告口供对整个案件或部分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形式的共同被告供述可作为证人证言处理。 相似文献
256.
257.
朱蓓莉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2):17-20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我国法定的证据形式。口供采证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收集、保全和运用口供的法律准则。作为程序法的证据规则,较之于实体内容最明显的优点是它的可把握性。健全采信与排除口供的证据规则,并遵循规则办案,就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双重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258.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60-69
隐蔽性证据规则并不是一个新创的证据能力规则,而是作为补强证据规则的另一面存在的关于证明力的规则。隐蔽性证据的可靠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被告人供述的可靠性,第二是其他证据的补强。司法实践中对口供严重依赖,并且形成了普遍信任通过口供获取隐蔽性证据的局面,但是,隐蔽性证据的立法规范尚显粗略。虚假供述是影响隐蔽性证据可靠性的一大因素,而产生虚假供述的理由又是多方面的。提高隐蔽性证据的可靠性,可以从遏制虚假供述的角度出发进行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259.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制度的例外情形,初步规定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中,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做出重大调整.时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问题丛生,主要有规定不明确,监督模式疲软;执行风险较高,执行场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程序不规范;执行主体存在错位现象三重问题.需要通过逐步建立专门、标准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切实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提高情报收集研判能力和审讯水平以及完善检察监督机制三种方式实现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