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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沉默权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为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程序上的保证,反映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文明与进步状况,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沉默权的内涵,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行可行性,并对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12.
程序性制裁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性裁判的实施;而程序性裁判的实施,又有赖于相关程序及证明规则的完善。在我国,按照司法裁判的规律,建立和完善程序性裁判的实施规则,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它既是落实我国已有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当务之急,也是建构我国程序性制裁制度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313.
李玉鹏 《证据科学》2009,17(5):620-628
录音录像资料与传统的文字笔录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系被告人的庭前陈述,但前者可以使庭前陈述具有证据可采性,在翻供的情况下还可以转化为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视听资料。当前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对口供的记录方式,采取以笔录为主以录音录像资料为辅的并用模式.这种并用模式在实践中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干扰了正常的讯问工作,应采用单独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口供的模式。  相似文献   
314.
论"自愿陈述"与我国口供原则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自愿陈述"的外在形式与实质内容都很难保障疑犯陈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我国审案不以是否有口供或疑犯是否"自愿陈述"为标准,而以证据体系是否确实充分为标准.在对待口供证据上,这种"不轻信口供"原则是优于"自愿陈述"原则的.  相似文献   
315.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发挥着直接证据的诉讼功能。建立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非常必要和迫切。《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充其量只是具有证据补强意义的制度设计,而不是补强证据规则本身。我国应加强对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基本问题的研究,同时借鉴美日等国有关补强证据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316.
为了防止偏重口供并担保口供的真实性,各国大多设立了补强规则,规定被告人口供需要补强才能定案。在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共犯口供问题上,尽管理论界通常认为共犯口供同样需要补强才能定案,但司法实践中却将共犯口供作为补强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这说明对于共犯口供的证明力不能一概否定,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案共犯口供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补强,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无需补强直接定案;非同案共犯与同案非共犯口供一般无需补强即可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317.
余朝晖 《法制博览》2013,(7):102+10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口供适用原则",这是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体现。但对于共犯这种特殊犯罪形态下的口供是否适用该原则尚未进行明确规定,给理论界留下了巨大的探讨空间。针对这一棘手而又颇为重要的证据运用问题,笔者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18.
闫召华 《证据科学》2013,(4):437-453
受观念、传统、制度、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仍然带有浓厚的“口供情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多是围绕口供而展开,并将口供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形成了口供中主义的理念和办案方式。口供中心主义虽然能保证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处理,节约刑事诉讼的直接成本.但却异化了诉讼构造,增加了错误成本,损害了过程利益,导致刑讯逼供不止,冤假错案不断。为此,应当在对口供进行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在程序法中构建激励型的取供机制,在证据法中确立“不轻信口供”的口供运用机制.逐步推动口供运用理念及方式的根表峦革  相似文献   
319.
从我国检察机关办理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来看,口供常常作为贿赂案件侦查的突破口,没有口供,不仅侦查工作难以开展,甚至无法立案,口供证据因其在"一对一"贿赂案件的重要地位而被称为"证据之王"。近些年,也有学者对检察机关"口供至上"的办案理念提出质疑,认为在侦查"一对一"贿赂案件中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忽略了案件其他证据的获取,容易导致错案、犯罪嫌疑人翻供等问题;更有检察机关提出了完全排除口供证据的"零口供"办案理念。针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一对一"贿赂案件中出现的"零口供"与"口供至上"的争议,应从"一对一"贿赂案件口供的特点入手,认真研究我国目前侦查中口供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20.
侦查工作的质量决定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成败,错案的发生往往源自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瑕疵。笔者以当前已知的33个死刑错案为样本,探析死刑错案的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首先,需要加大侦查投入,使侦查重心从口供转向物证,摆脱对口供的依赖。其次,为有效防止目击证人指证证据以及被害人辨认证据失实,需要遵从正确的指证与辨认规则。再次,对侦查中收集到的物证或痕迹,应尽可能采用准确性较高的鉴定方式进行鉴定。最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尽管可以用于确定侦查方向,但是应当防止直接将其作为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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