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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法律经过多年发展,具有了一定的技术化特征,但往往是以武断、专横、惩罚和报复的面貌出现,抹杀了对具体的、感性的个体的关怀。技术化特征和法律形式主义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法律的产物,表现为立法的父爱主义。而对具体的、感性的个体的关怀,是近年来日益凸显的刑事司法母爱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刑事司法母爱主义关注社会问题、关注社会关系的修复、关注社会回归、关注青少年的成长和未来等富有感性的问题,从而使法律成为“有血有肉”的法律。导致其凸显的背景因素主要有:独生子女问题成为“公众论题”,女司法官人数的迅速增长,女权主义的兴起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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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给传统的司法官选拔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为适应建设高素质司法官队伍和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需求,司法考试必须与法律教育、法律职业需求相衔接;司法官选拔制度也必须根据宪法要求进行调整,在科学测定司法官需求的基础上,对司法官规模实行严格的编制控制,同时建立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司法官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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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进入台湾司法界之前,朋友曾劝告我:"不要考司法官,司法界很黑暗,很难说真话。"但我坚定地说:"我们在学校学到的就是一个好的司法人应当依据法律和良心独立审判。我不能决定别人应当怎么做,但可以决定自己要依照良心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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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司法官考试制度创始于清末,发展于北京政府,成熟于南京政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生成一符合本国国情、设计合理、构置精当的制度,从而使得民国时期的司法官选任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清晰。本文试图从制度的创立宗旨、参考资格、考试内容、形式、录取和培训等方面对民国前期司法官考试制度的模型设计及其运作作一描述和分析,以期进一步加深对我国当前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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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2):106-123
明清时期徽州司法官在审判中形成的思维特点是由徽州独特的地理特征和人文环境决定的。在徽州健讼之风驱使下,司法官逐渐在审判实践中形成自身独特的思维特点,追求个案实质的公平和正义乃为其形成的根本原因。明清徽州司法官的思维特点主要表现为:凸显了循情调处的审案方式;赋予了乡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和教化之功;注重对健讼之风的合理平抑;倾向于重私权而轻公权四个方面。明清徽州司法官思维特点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明清徽州司法官的思维特点对社会和谐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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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关于精神鉴定启动的设置,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当事人启动制,也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官启动制有差异,而是一种扩大化了的"司法官启动制",即公检法三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的决定权,而当事人则仅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由此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精神鉴定启动难或多次重复鉴定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鉴于此,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与救济权,并应进一步明确强制启动精神鉴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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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民间司法官“德古”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西南少数民族彝族聚居区,活跃着一群很特殊的人——“德古”。他们是彝族习惯法的熟知者,同时也是彝族社会的民间司法官。在从古至今的彝族乡土社会生活中,“德古”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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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1):F002-F002
2002年1月5日至6日,国家检察官学院与国家法官学院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研讨会”。研讨会在西山脚下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召开,来自全国一些高校、科研机构、司法实务部门的6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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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汶沙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6):141-156
第一章总则第1条对被指控犯有重罪和轻罪的未成年人不得在普通刑事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在少年法庭或未成年人重罪法庭接受审判。对被指控犯有第5级违警罪的未成年人根据第20-1条规定的条件在未成年人法庭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