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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单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之一,单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别于自然人这个犯罪主体的。本文以单位人格的内涵和法律特征为立足点,结合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论证了单位人格在单位犯罪中的定罪和处刑功能。单位人格的定罪功能分为消极的定罪功能和积极的定罪功能;单位人格的处刑功能存在着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和三种非典型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22.
起源于德国的处刑命令程序作为一种简易程序,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本文在介绍了处刑命令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其一般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该程序的程序正义价值和诉讼效率价值,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议:我国应当引入处刑命令程序,以实现简易程序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23.
处刑命令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高效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本文主要考察了处刑命令程序的内在价值,即处刑命令程序的正当性及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思考该程序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借鉴意义以及对于构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24.
法院变更罪名权与辩护权的衔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认为法院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确认与指控不同的罪名,并判处刑罚,是审判权行使的应有之义。如我国原刑事诉讼法第 12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沿袭了以前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62条第 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该条实际上就包括了只要…  相似文献   
25.
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相对不起诉。这种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不在法律上给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的结论,不按犯罪处理,不计前科。但是,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对相对不起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又重新犯罪的人员,仍应予以从重处罚。之所以提出这一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相似文献   
26.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定罪、处刑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涵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及最终落脚点.定罪法定的难点是罪数如何法定,一般情况下以犯罪构成界定罪数符合罪行法定原则要求.特殊情况下罪数界定应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处刑法定的难点是数罪处刑如何法定,数罪处刑法定分为并罚数罪法定和非并罚数罪法定,行为人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是并罚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并罚。只能按一罪处罚。  相似文献   
27.
我国刑法分则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极为简单,法条上仅有第274条一条,也无其他相关规定和解释,加之,法学界对敲诈勒索罪的研究不多,司法人员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和认识来定罪处刑,而认识上的千差万别势必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下面,笔者就实践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敲诈勒索罪的属性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通常用将以暴力加害被害  相似文献   
28.
刑事简易程序有着十分重要的刑事程序分流作用,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也面临着程序公正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我国大陆与台湾均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二者在启动、审判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有着相同相通之处,但也有很大的不同。文中就大陆与台湾刑事简易程序的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异同比较,包括历史沿革、程序的启动、审判、救济程序等。根据分析结果并结合大陆地区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我国大陆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如注重并加强对被告人选择权的保障、建议进行程序分级等。  相似文献   
29.
陈洪兵 《法治研究》2016,(4):122-134
法的安定性及信赖利益保护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理根据。从理论上讲,司法解释应与所解释的法律同步适用,无所谓溯及力问题,但因为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解释往往具有准立法性质,刑事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乃实然的选择,民事司法解释应以是否侵犯一般人的信赖利益决定是否溯及适用。《刑法》第12条第1款中的“处刑较轻”,是指应选择适用对行为人最为有利的法律,因而即便不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所谓刑罚执行方式、程序性规定的变更,也可能影响溯及力适用。除继续犯外的所谓跨法犯,不应整体适用新法。实行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溯及力适用。行为时不同于犯罪成立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时为行为时,而非重大损失发生之日。  相似文献   
30.
处刑命令程序的价值与实现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刑事简易程序之一的处刑命令程序的实质是一种试探性审判过程,它维持了程序正义的底线,具有极大的适用价值。以德国为代表的几个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处刑命令程序之适用范围、启动、法官审查与决定、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等一系列较成熟的制度。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借鉴国外经验设立我国的处刑命令程序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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