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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诉讼尤其是民事、行政诉讼中最常运用的证据种类。现行法定证据种类中书证与其他证据种类发生重叠交叉,应重新厘定书证的内涵与外延。书证复制件在诉讼中也频繁出现,复制内容准确、复制方法科学形成的均是书证复制件。书证复制件的证据效力应从形式证据效力和实质证据效力来考量,法律应对书证复制件规定较为宽松的形式证据效力,对某些特殊的书证复制件由法律推定为具有与原件同等的实质证据效力。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书证复制件的实质证据效力由法官以利益平衡的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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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类证据,但有时由于某些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书证原件而只能提供书证复制件。那么哪些可以被叫做书证复制件,书证复制件在哪些条件下可以使用,它的证明力如何都成为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比较少,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在这方面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书证复制件的立法,促使诉讼更加便利和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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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出租权制度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研究著作出租权理论,比较国际条约和各国出租权制度立法,对完善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协调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促进与国际趋势的接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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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启俊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4)
在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书证复制件的情况十分常见。由于我国法律关于书证复制件证据效力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操作上存有歧义。对此,我国立法上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对书证复制件严格限制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吸收英美法系判断、取舍书证复制件证据效力的具体规则和便于实务操作的立法技术;司法实务上应当在书证复制件与原件内容相同的限度内或没有反证足以反驳的特定条件下,认定该书证复制件有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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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6):88-92
在我国,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相关技术的发展,与之相关的电子证据问题逐渐成为困扰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取消视听资料的相关规定,确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的法律地位。在电子证据的运用方面,应当从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的关系、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运用等方面加以完善。同时,应当结合我国国情,探讨我国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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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复印证据材料这种表述,这只是检察官平时的一种惯常表达。在法律文本中,会使用“复制件”一词。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复制件属于传来证据,而非原始证据。在证据能力上,我国法律并未否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只是在证明力上要弱于原始证据。所以,复制件在我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不过证明力较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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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权是在无形物作品与作为载体的有形物不可分离地结合后,当作为载体的有形物(著作物,或作品原件、稀有复制件)转移占有后,作者仍然是无形物作品的权利主体,基于其对无形物享有的人格利益,其仍享有在一定条件下,接触和控制作为载体的有形物的权利。作者行使接触权的条件包括:作品的原件或稀有复制件由作者以外的主体所有;作者不持有符合其利用目的的作品复制件;作者必须具有合理行使著作权之目的。作者行使接触权时,应主动接触,而不得要求原件所有人提供作品,接触作品后应采取无伤复制的方式;作品原件所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