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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3):74-75
在现今社会 ,随着婚约的解除 ,围绕着原先的赠与物是否返还及如何返还等问题争执四起。笔者试就该种赠与行为的性质 ,以及应如何处理该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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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倾诉:面对两个男孩我该怎样选择我是一个26岁的女孩,从小喜欢文学,大学学的中文,受三毛、琼瑶的影响较大。工作四年后今年又考取研究生。让我困惑的是我和两个男孩之间的故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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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婚约的订立不仅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也深受近代新式订婚习俗的渗透。从民国有关婚约的法律条文来看,其与旧式习俗之间的差距明显的拉大,而与新式订婚习俗则日益接近。通过对婚约纠纷案例的考察,民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不仅在制度层面上与相关法律符合,做到依法审判,同时也打破了旧式家长包办的婚俗,符合了新式自由婚俗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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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立法者在制订亲属法时,为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变革中有妥协,即形式上趋向于自由、平等,但在部分内容上仍然坚守传统法律精神,其意旨在立法既能吸收先进的法律原则,又能尊重我国的传统习惯,让二者做到统一与融合,使法律对现实的社会秩序起到应有的法律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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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返还争议,司法实践多依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进行判决,但现实情况已溢出该司法解释的文义范畴,导致同案不同判多发。对于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应分别适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之规定,予以全额返还;对未登记结婚但有短暂共同生活的,依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予以部分返还;对已登记结婚且有较短共同生活情形的,应结合公平原则予以部分返还。若判决部分返还的,可结合彩礼制度的目的,分别以共同生活时间、过错归责为关键、重要考量因素,并结合是否有婚约公示等其他影响因素,依比例原则减少返还数额,但若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外观且共同孕育子女的,则阻却彩礼返还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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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并没有禁止,但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订立婚约时给付聘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有之,直至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仍然继续遵循这一习俗。关于聘金的法律属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而且关于聘礼制度的处理,不同历史时期的处理也大相径庭,本文,主要对聘金的内涵、聘金与婚约的法律属性以及现行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与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对进一步完善聘礼返还制度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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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市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彩礼在城市婚姻中的表现形式已经从传统的订婚提亲转变为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予,《婚姻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的彩礼在众多的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经常被作扩大解释和目的解释,但法院在这方面行使的自由量裁权程度不一,导致应返还的婚约财产认定不清,急需对彩礼进行解释和界定。文章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及归纳总结相关的学术论述对彩礼提出了两种形式的界定,并探讨了其不同的构成要件,旨在为具体的婚约财产返还之诉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