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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琴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85-187
婚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大多数国家都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则将婚约排除在制定法之外,列入道德调整的范畴。现实生活中婚约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欠缺而消失,相反,基于传统文化影响,订立婚约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特别是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物纠纷有增无减,婚约纠纷就处于大量出现却又无相应法律调整的尴尬状态。立法须关注与回应社会现实,只有完善婚约立法,才能够统一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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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印江自治县妇联接到中坝乡妇联报告,该乡土岩村一个未满16岁的辍学女生近期要与本村一个28岁男青年结婚,要求县妇联援助,依法制止。县妇联接到报告后,非常重视,马上与中坝乡党委政府取得联系,乡领导立即指派乡妇联、司法所、民政办的同志与县妇联副主席任运湘等同志一道赶赴土岩村调查,经走访群众得知,该女生是中坝乡土岩村一位80多岁的“五保”户老人于1992年抱养的,母女俩靠乡里的民政求助度日,女生今年刚满15岁,正在读初中二年级,今年4月,经人介绍与本村外出打工的28岁男青年刘某恋爱,并订于9月20日结婚而辍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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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婚约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安平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3):3-5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采取放任的态度,完全由道德调整,婚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我国现实生活中广泛采用婚约的实际与我国婚姻法对婚约规定的缺如极不相称。现实生活中人们广泛采用婚约是因为婚约存在道德的规制效力,婚约的采用能增加未来结婚的期望性。但是,如果婚约仅有道德约束性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那么,婚约就很有可能只是约束了有道德的守约人,对道德低下的人任意毁约反而是一种纵容。既然婚约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当然应该有其法律效力,只是其效力的范围不及人身而已。我国婚烟法对婚约的放纵显然缺乏法理的支持,对因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根据军人与非军人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更是缺乏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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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承担返还义务。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即使未共同生活也不应再予返还。我国立法应参酌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将“彩礼”一词改称为“婚约赠与物”,对婚约期间赠与财物的返还作出全面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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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实现婚约的实质性要件,婚约与婚姻的关系是先订立婚约后缔结婚姻,彩礼与婚约的关系一般是彩礼存在于订婚之后。风俗习惯中的彩礼认定范围是价值较大的财物,认定限度不以订立婚约时的给付为限,不能认定的情况主要是男方表示诚意的赠与。司法实践中彩礼的归属为婚约彩礼归属、结婚彩礼归属、离婚彩礼归属。现行彩礼规范的法律瑕疵是缺少证据认定问题的规定、“共同生活”标准难以把握、酌情返还彩礼情况规定不详。彩礼归属的立法建议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据认定的标准要符合法律规定、“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不以时间为限以及酌情返还的情况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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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斯特的小说《圣多明各的婚约》涉及殖民主义、奴隶制度、种族仇恨等众多社会历史性问题,本文将探讨这一特殊历史语境中的家庭与爱情问题。在历史和现实的作用下,种族仇恨与异族爱情全都在家庭范围内展开,由此引发的家庭成员间的激烈矛盾与冲突贯穿于文本始末,个体必须在家庭和外来者之间做出艰难的抉择,最终父母的家庭破裂了,子女的爱情也毁灭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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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制度最早起源于西周时期,在我国已经存续了几千年之久,彩礼本应是促成男女之间美好姻缘的定情物,而近些年来,天价彩礼现象愈演愈烈,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将追溯我国彩礼制度的起源,介绍婚约的相关法律学说,提出一些由于彩礼所引发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问题,并为解决这一社会矛盾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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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成的一班文臣当中,只有魏征受到了李世民的重用。李世民就喜欢听魏征讲实话,常常“引徵入卧内,访以得失”。魏征私下庆幸自己遇到了一个好君主,便“思竭其用,知无不言”。李世民曾经感喟万分:“卿所陈谏,前后二百余事,非卿至诚奉国,何能若是?”一次,有人状告魏征结党营私。李世民就让御史大夫温彦博核查。温彦博经调查,证明此事查无证据,纯属诬告。他回奏李世民说:“魏征身为大臣,行为举止理应回避嫌疑,但他没有注意到这些,因此才有了这样的诽谤。虽然他并未犯罪,但是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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