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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素珍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2,(2):37-40,55
目前,我国因订婚、悔婚产生的彩礼纠纷不断,婚约纠纷普遍存在。然而,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婚约,遇有纠纷只能依最高院司法解释予以事后调整。法律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必然要在做到事后调整的同时,也要做到事前指引,这是法本身的要求。婚姻法正面规定婚约与否定社会现实中婚约运作中的不合理同样是纠纷解决,并不因为肯定性规定或否定性评价而阻碍婚姻自由的贯彻。面对订婚的社会事实和法律制度间的不协调,纠纷的频频发生,法律的事前指引比事后调整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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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解除后的后果未作任何规范,不利于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及时解决,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有关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我国未来婚姻法或相关法律中应对婚约解除后赠与物或其他财物作出认定和处理。一方无不当理由解除婚约而给过错一方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予以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则一般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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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国湖北婚约纠纷现象为考察中心,首先指出了近代中国传统婚姻文化发生的变化,其次考察了男女双方在婚约纠纷中的角色和地位的不同,最后认为司法机构在审理婚约纠纷时做到了"司法表达"与"司法实践"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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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约制度的历史由来已久,但在现行法上却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对婚约采取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订立婚约的现象仍大量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随之也会出现许多婚约问题引起的纠纷。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对婚约立法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和分析,引发对婚约问题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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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与时俱进。对于婚姻的的态度相较上一代人,也有了较多的区别。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是保留了许多传统的习俗,如作为婚姻礼数的婚约,及男方给予女方订婚的彩礼,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较大的影响力,并会产生相应的人员社会关系及财产利益关系。基于该情况,如果双方的关系发生变故,在会在后期出现许多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如彩礼性质界定、数额的确定等。本文对于婚约的性质、彩礼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婚约中的财产纠纷进行了粗略的界定,在相关法律条文的指导下,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及几点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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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政府三个时期,各时期的内容大致相同。本文将试图从国家法角度,在梳理婚约制度发展路径的基础上,论述分析民国不同时期婚约的基本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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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婚姻制度与习俗中,女性并非婚姻的主体,在婚约定立中,她们处于被安排的地位,在婚约履行中,她们是被强迫履行婚约义务的客体,在婚约的解除中,也是被双方父母争议的标的物,这种状况直到民国初年的民事基本法仍然没有任何改变。但民国初年的大理院因受西方民法理念及国内妇女运动的影响,通过一系列判解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定的变通,这种变通使民初女性的婚姻权利体现出由客体而主体的变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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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减少损害赔偿范围,甚至是不予赔偿.在保留此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于赔偿事由方面,有的是解除婚约,有的是侵权行为;于赔偿范围方面,有的相当广泛,有的极其狭窄.新中国彻底废除了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不过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