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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某种意义上,入世使WTO规则成为约束我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一种外在力量,无论是WTO的实体性规则,还是程序性规则都对宏观调控方式的行使及其法制化等提出了相关的要求或约束。此外,WTO规则体系构造的特点与蕴涵理念也对宏观调控法制化及相关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2.
龙国莲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1(1):98-100
西方非理性主义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以叔本华的意志主义为代表的实体性非理性主义,在文学上表现为现代派,反以往的人伦传统和文化传统,反科技理性和道德理性,人物越来越内向化和脆弱化。第二个时期以德里达的解构主义为代表的功能性非理性主义,在文学上表现为后现代主义。以游戏的态度为特征,嘲谑传统经典。消解深度摸式,语言成为自身指涉的对象。 相似文献
53.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具体包括三个环节:抽象法、道德、伦理。伦理阶段的实体性自由是黑格尔自由思想的最高阶段。它是精神经由意识和自我意识达到理性阶段外化为伦理现实的结果。在伦理阶段的精神已经具有了现象学本体论意义——自我意识与另一个自我意识的相互承认,并超越现代性主体意识哲学而表现出了反思性的方法论意义。但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的现象学方法毕竟只是精神的现象学,真正的现象学本体世界的确立必须超越他的精神的局限性。因此,精神现象学中所包含的历史方法和辩证方法是其合理内核,而它的唯心主义基础是我们所要坚决反对的。就当下和谐社会建设来说。尤其需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强对个体自我道德意识的培育。 相似文献
54.
在党内民主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实体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的关系、制度化与内化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处理的状况,不仅决定着党内民主建设的方向,而且决定着党内民主建设的水平。针对目前党内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党内民主建设必须重创新、重程序性民主、重内化。 相似文献
55.
笔者认为,对相当于“审议意见”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当属合理可行.
一方面,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具有法理依据.主任会议是具有程序决定权和准实体性权力的职权机构,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任会议职权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诸如审定评议意见这样的文字表述之类的事务性工作,当属“重要日常工作”范畴.实践中,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的形成和落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已经列入常委会议程需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委会召开前由主任会议预先审阅或听取,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是可行且必要的;对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作出决议;对于一些涉及重大问题或办理不力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则可以听取办理工作报告进行督促:对于办理审议意见不认真、敷衍塞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主任会议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运用询问、质询乃至罢免、撤职等监督方式的建议等等. 相似文献
56.
刑事诉讼法历经两次修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在再审案件中适用的"从新"与"从旧"问题。厘清"程序法从新"与溯及力的关系及其内涵,可以划清刑事再审中新旧程序法的适用界限。刑事诉讼法不但对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和已决案件无溯及力,而且还应严格限制再审中"程序法从新"适用的范围。刑事再审以适用原审时的程序法为原则,即技术性的诉讼行为规范、实体性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等程序事项应适用"旧法";以适用再审时的程序法为例外,即管理性的程序事项、法庭审理程序事项、程序性证据规则等程序事项可适用"新法"。 相似文献
57.
<正>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形式主义作为"四风"之首是这次教育实践活动所要着力反对并解决的问题。在人大工作中,如何理解形式与形式主义,如何反对形式主义,如何处理好切实履行职责与严格遵守程序的关系,是我们应深思的重要问题。内容与形式具体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大致相当于依法履行职权的实体性内容与工作程序的关系。通常认为,人大工作最讲程序,立法有立法程序,监督有监督程序,选举有 相似文献
58.
张曙光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1):25-30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实体性行政义务——即“说明来源”,该义务同时也作为后半段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不作为)中的前提性作为义务,前、后半段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整罪状和罪刑规范。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的客观行为要件,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对象的自我证明”。该行为要件不产生任何“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含义和不产生证明责任“例外”分配的效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相似文献
59.
听证主持人实体性权力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听证主持人实体性权力是指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作出配置或产生影响的权力。我国规定了听证主持人的建议权,而没有确立听证主持人建议的约束效力,没有规定听证主持人的初步决定权。根据程序自治原理,并从公正和效率考虑,应赋予听证主持人适当的实体性权力。 相似文献
60.
莫纪宏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5):1-13
为了保证代表或议员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同时也为了保证由代表或议员组成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能够正常地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必须要对代表或议员的人身自由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的制度目的不是要赋予代表或议员超越于一般公民之上的不平等的特权,而是为了要保证由代表或议员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能够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必须赋予代表或议员以一定的人身特权,但是,为了防止代表或议员滥用这种权利,各个国家在代表或议员人身特权制度方面都确立了比较严格的规范制度,一是司法机关限制代表或议员的人身自由必须经过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的许可,这可以视为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自身相对于司法机关的防御权;二是对于并不会实质影响到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代表或议员的人身特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代表或议员滥用这种人身特权来谋取特权和私利。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探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依法享有人身特权的条件、内容、程序以及法律限制,旨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侵犯代表人身特权的行为以及代表滥用人身特权的行为提出相关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