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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基本案情】2011年7月,许某将其注册的一搅拌站租给顾某使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租赁期间,该搅拌站因经营资格受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罚款5万元处罚,对此顾某找许某磋商,许借故回避不理,二人为此发生矛盾。合同期满后,顾某以罚款损失为由拒绝返还搅拌站。为尽快收回搅拌站的经营权,2013年8月初,许某指使邢某找人摆平此事,并拿出4万元作为邢某的费用支出,邢即邀集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分乘三辆轿车于8月10日上午9时来到搅拌站。出发前邢某告知前往的十余人:今天去搅拌站目的是锁大  相似文献   
232.
姚捷 《江淮法治》2014,(10):54-54
正当前,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等群体性犯罪案件呈多发态势,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法条上存在竞合之处,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一些争议。笔者试从办理的一起案件谈多人寻衅滋事与单方聚众斗殴的区别。【基本案情】2012年6月21日晚,被告人朱某因在文峰动漫城打游戏输了钱,要求老板胡某退钱被拒绝,朱某指使马  相似文献   
233.
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234.
2006年11月10日,历经两年侦办的湖北省襄樊市释永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尘埃落定,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释永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对段建全、谭德星等23名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为此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相似文献   
235.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如何定罪 寻衅滋事行为人所表现的“随意殴打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其矛头的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  相似文献   
236.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与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四种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和客体,认识一致,即为一般主体和公共秩序。意见分歧较大的,是该罪的主观方面。笔者对此理解如下:  相似文献   
237.
2006年1月底。随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涟源市“10·14”袭警案20名被告人的一审宣判,当初那血腥的一幕再次呈现在人们眼前。  相似文献   
238.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首次修改,寻衅滋事罪属于情节犯。《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做了定性标准。本文结合《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的认定及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39.
范治平 《法制与社会》2013,(28):262-263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财产罪首罪——抢劫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并且属于多发犯罪.在我国受到刑法严厉打击。因为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的表现,所以给罪行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对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的地方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抢劫罪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严厉惩治抢劫犯罪。本文以被告人李某桌、姜某、文采抢劫案为例,简单分析了抢劫罪。  相似文献   
240.
《工友》2010,(10):41-41
10月10日,石景山区法院对雇凶袭击方舟子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等5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5个半月至1个半月不等的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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