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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近日,艺术工作者成力因与女搭档当众展示性爱行为艺术,祛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处劳动教养一年。5月8日,成力的代理律师表示准备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252.
从2005年起,江苏省高邮市突然冒出了一个“地下市长”,他带领一批骨干成员,井然有序地经营出一个“地下王国”。他们通过放高利贷进行追债逼债、盘剥百姓。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恶名和暴力手段介入他人纠纷,并通过在一些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来强化其已有的恶名。  相似文献   
253.
<正>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4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他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  相似文献   
254.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中,"强拿硬要"和"恐吓他人"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极为相似,两者都存在通过一定言语威胁来索要财物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也是各有不同,有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有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之所以出现判决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度关注两罪之间的界限。我国司法机关和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来对两罪加以区分,但笔者认为不应过分强调两罪的区别,而应注重两罪的想象竞合,并运用有关刑法原理正确处理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255.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影响范围急剧扩大。特别是一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造谣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这类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应当充分运用法益分析的方法,对侵犯不同类型法益的网络造谣行为对症下药。与其冒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风险,而用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造谣行为,不如利用其他更有针对性的罪名。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扩大解释或者立法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扩张都不失为一种更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  相似文献   
256.
[基本案情]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刘某(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任某(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李某(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在"新时代"网吧二楼上网。刘某与其女朋友打电话发生争吵,在刘某挂断电话后,金某指着坐在四人对面上网的被害人程某(男,  相似文献   
257.
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258.
在司法实践中个案的争议往往隐寓着对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讨论,能够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形成合情合理的法律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尤其是办案实务中的案例,不仅包括相近罪名间的混同,也包括相互不可及罪名的加入,趣味并复杂。  相似文献   
259.
260.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它具有独特的犯罪构成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该罪本质特征,对一个人实施多种寻衅滋事行为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做出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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