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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言行开始打破空间与时间上的束缚,进入网络虚拟空间。在互联网犯罪中,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是最难以掌控与控制的犯罪类型,但现行刑法却并未对此行为规定具体罪名。文章认为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虽对网络造谣、传谣等犯罪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解释》中有关"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却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282.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文章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近三年办理20个争议案件为标本,从中提炼四种司法考量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分析和政策解读。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流氓动机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事出有因"的"因"应解释为"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理由"。殴打对象是否特定与随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公共场所外殴打他人的,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从政策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的观点不能成立,其在刑法体系中应处于与故意伤害罪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定刑方面,区分二者应根据罪刑均衡原则和全面评价的原则综合考虑。在认定"随意"的证据不充分时或者穷尽上述标准仍不能区分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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