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068篇 |
免费 | 26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工人农民 | 4篇 |
世界政治 | 27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7篇 |
法律 | 518篇 |
中国共产党 | 70篇 |
中国政治 | 192篇 |
政治理论 | 52篇 |
综合类 | 22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9篇 |
2023年 | 29篇 |
2022年 | 27篇 |
2021年 | 30篇 |
2020年 | 24篇 |
2019年 | 14篇 |
2018年 | 4篇 |
2017年 | 8篇 |
2016年 | 16篇 |
2015年 | 29篇 |
2014年 | 108篇 |
2013年 | 62篇 |
2012年 | 76篇 |
2011年 | 95篇 |
2010年 | 86篇 |
2009年 | 84篇 |
2008年 | 93篇 |
2007年 | 53篇 |
2006年 | 53篇 |
2005年 | 45篇 |
2004年 | 30篇 |
2003年 | 24篇 |
2002年 | 33篇 |
2001年 | 24篇 |
2000年 | 24篇 |
1999年 | 7篇 |
1998年 | 2篇 |
1997年 | 3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1篇 |
1988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9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91.
我国货币政策对基准收益率曲线影响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估计出的基准收益率曲线数据,实证分析2001年8月至2007年12月我国超额准备金利率对基准收益率曲线产生的影响。计量结果表明,超额准备金利率对较短期基准收益率曲线斜度有较小的反向影响,对较长期基准收益率曲线斜度有较大的反向影响。当央行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提高超额准备金利率)时,其结果是使长短期即期利率之差变小,基准收益率曲线变得平坦。因此,我国基准收益率曲线是货币政策态势的重要体现,央行可以通过基准收益率曲线及其变动来分析货币政策的传导,通过货币政策的调整引导和影响利率期限结构。研究结果可以为提高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92.
对必并制罚金刑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重视并科罚金刑的规定方式 ,且我国刑法中罚金的并科制 ,几乎都是必并制。但是 ,立法上过分倚重必并制罚金刑的做法仍有推敲的余地。本文针对我国必并制罚金刑立法的不周全之处和司法实务适用中显露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我国必并制罚金刑立法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93.
194.
定罪情节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是在我国现有关于定罪情节研究的基础上对定罪情节进行重新界定 ,认为定罪情节研究的应是狭义的定罪情节 ,是犯罪基本构成以外的影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构成事实要素 ,通过研究定罪情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确定狭义的定罪情节应有的内容 ,通过比较狭义的定罪情节与客观可罚条件以及可罚的违法性等有关问题来加深对狭义定罪情节的认识。 相似文献
195.
近年来,我国的治安拘留制度一直颇受学界关注和外界质疑。回顾制度发展史,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拘留条款设置较多是基于近现代违警法律制度的历史沿袭,治安拘留制度所发挥的功能始终聚焦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政治安全、惩处特定违法行为,以及保障罚款的有效执行。治安拘留制度未来的改革应坚持稳中求进,在现有制度之下可以通过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制审核机制,实现对治安拘留的有效监督,从源头上减少执法隐患;与此同时,还应逐步嵌入与个人信用挂钩的新处罚种类替代治安拘留的部分功能,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6.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设定的适当性——以近年浙江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观察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设定成为近年来浙江省各地推行依法行政、公正合理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过度和不及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都是有害的。浙江省各地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该在适当性下展开,具体包括设定主体、规则性质定位、具体裁量标准、列举考量因素的适当等。 相似文献
197.
2020年6月1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称《健康促进法》)施行,2022年3月1日《医师法》施行,2022年5月1日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由此对2020年6月1日之前发生的连续性无证行医行为,查处时将涉及2016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及2022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适用;不论是《医师法》《健康促进法》等同时有效的法律之间的竞合,还是违法行为跨越《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等新旧法时的法律适用,都是无证行医查处中经常涉及的难题。以模拟案例探讨各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98.
199.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相似文献
200.